國寶集團「總裁」朱國榮違反證券交易法,遭高等法院判刑,以5億元17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同年9月棄保潛逃離境,至今仍被通緝。監察院指出,朱國榮躲藏船艙逃亡出境,當時海巡署登艇檢查27分鐘,卻未發現藏匿在遊艇上的朱國榮,致其逃離出境,執法時顯有重大疏失。
據海岸巡防法規定,為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施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海巡署執行出港船舶安檢管制登船檢查時,視同司法警察,就防止非法入出國,負有法定職責。
依據台北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內容,綜合海巡署查附資料與內政部刑事警察局偵查報告,朱國榮早在2023年8月間就登上「TOPSPEED」遊艇出海,預先觀察台灣港口沿岸地形及海象。同年9月,朱國榮即利用海葵颱風剛離陸出海,外圍環流影響下,戶外監視器影像不清的時機,在遊艇租賃業者周哲男與鍾姓船長父子的協助下,藏匿於「TOPSPEED」遊艇船艙內出境。
監察院糾正案文顯示,113年9月7日晚間9時許,海巡署安平漁港安檢所接獲移民署通報「TOPSPEED」遊艇欲申報出境。9點12分移民署偕同海巡署安檢人員登船檢查(未載運貨物及攜帶動植物出境,爰無申報出口通關及檢疫),經檢查船甲板、駕駛(艙)台、機艙、水櫃及油櫃等艙間,均未發現可疑跡象,檢查完畢後相關人員於39分離船(檢查時間約27分鐘),42分卸纜繩,44分目視其駛離安平漁港。
朱國榮藏匿在「TOPSPEED」遊艇上,通過安檢逃避查緝,潛逃出境。海巡署固使用27分鐘為船舶檢查,但並未詳細檢查「TOPSPEED」遊艇之儲藏室空間、食物儲藏室、廚房空間、冷凍(藏)櫃空間、船員室空間、駕駛(艙)台空間、機艙空間、水櫃空間、油櫃空間等足以藏匿人員之空間,而未能於船舶出港前先期查獲,致朱國榮逃離出境,執法時顯有重大疏失,監察院爰依法提案糾正。
對此,海巡署自承確有疏失,並說明難以查處原因。海巡署為配合政府目前「向海致敬」政策,鼓勵民眾親海活動及便民之目的,遊艇出港時,除注檢船或其他顯有可疑船隻須「加強檢查」外,其餘報備後僅須實施「目視航行」檢查,因此查緝限制出境(海)或通緝犯類案時,查艙時間及過程有所限制。
此外,此案嫌犯朱國榮2019年即遭境管,時隔4年才潛逃出境。海巡署未在第一時間接獲警察機關通知該嫌未依規定報到潛逃,遂未能即時同步啟動防逃機制,為本案實難查處之主因。
海巡署針對此案提出策進作為,包含「加強目標人士辨識作為」,提前向船拖業者取得乘客名單,過濾是否有目標人士混入遊客中,伺機偷渡、令安檢人員應加強警覺;「提升出港船舶安檢管制」,運用各項科技設備加強識別港區可疑人、車及船,並加強注檢(高風險)船筏出港執檢強度,特別注意各艙間有無夾藏人員;「強化三道監偵幕運用」,加強巡查易偷渡熱點地區,在發現不明小船、浮具出海(港)時,應立即通報雷達組及巡邏人員協助監控;「增加海上船隻檢查密度」,巡防艇應加強可疑漁船、娛樂漁業漁船及遊艇之檢查密度,對易於發生偷渡案件之水域,納入巡弋重點勤務部署。
而監察院綜合相關資料總結此案,海巡署因負有「重大疏失責任」,自應檢討是否得利用科技設備監控,以強化執法效能,諸如在出港船舶安檢管制登船檢查時,使用紅外線熱影像;在「目視航行」檢查時,在領海大量使用「無人機」監控,俾防止非法入出國,並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安全。爰依憲法第97條第1項及監察法第24條之規定提案糾正,移送海洋委員會轉飭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