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大法官應具備之學養:從其角色與功能分析

大法官是一個既清高又受到敬重的職位。圖為憲法法庭。圖/取自民間司改會
大法官是一個既清高又受到敬重的職位。圖為憲法法庭。圖/取自民間司改會

紀俊臣/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最近大眾媒體最熱門的話題之一,就是:大法官如何如何。這是行憲以來除了當年為了國民大會代表延任是否違憲,大法官如何受到國民大會的威脅,而能不為所動的作出違憲解釋後,所引起各界廣泛關注他們的政治話題。大法官對於一個從事法學教育長達40年的老教育工作者而言,自然有比諸其他人更為不同的感受和認知;甚至可說法學者一生最大的志趣,就是擔任司法院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和統一法令解釋。大法官是一個既清高又受到敬重的職位。

憲法判決悖離法學原理及欠缺正義使大法官備受質疑

可是近些年來,大法官的若干事涉政治權力分配的解釋;尤其憲法判決,卻完全悖離基本法學原理,甚至可說完全顛覆法政知能而欠缺正義基礎,這是當下大法官所以成為街頭巷尾大眾議論的話題緣由所在。因之,為杜悠悠之口,本文試由適任的大法官理應具備的人文素養,說明如次:

學養方面,形式上也許至少大學畢業,但該等形式意義卻未必是必要的,以往受人敬重且景仰的大法官,諸如:楊建華、鄭健才,未有任何高學歷,卻與最高法院院長王甲乙,同列司法官特考金榜之「三鼎甲」,且合著「民事訴訟法新論」有「三劍客」美名。不僅呈現苦學出身的成就,亦展現學無止境,自學成功的典範。

當然,當今進入大學已非窄門,普設法律系的教育環境下,由此正規教育培育法科人才確有其基本要求。當今大法官職司憲法判決,且為社會關注的案件多屬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的政治權力分配事件,大法官除具有法科基本知能外,尚須具有憲法、政治學的深厚素養,始易於在職司憲法判決時,能有貫穿中西的論理解釋的邏輯思維。最近的憲法判決對於「法政素養」之欠缺,應是學界較多數的看法;如出任訴訟代理人親臨其境,尤當有此感受。

人品方面,獨立審判是法官的首要倫理守則,何況大法官更當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在邏輯推理上大法官應有認同中華民國憲法的思維架構,這本是不該有所質疑者,但現任的大法官,竟有在立法院審查時,即坦陳不認同中華民國憲法者,彼等卻要依憲法原理或核心價值以進行憲法解釋或判決,不免給人有雙重人格之感?因之,對於大法官判決或先前之解釋有其政治立場所導引,應非過甚之辭,亦可謂理所當然之內容分析。其實在威權統治時期,有些大法官解釋時間之所以長達數年,甚至十數年之久;即因大法官在連選得連任下,不為勢劫,不為利誘,堅持程序正義外,尤其秉持實體理性,始可在黃少谷院長主持會議下,一一完成得來不易的憲法解釋,促成中華民國得以邁向民主憲政法治國世代。現今的大法官如無高風亮節,即使不得連任,亦可能以「再任」的似是而非論調爭取「續任」的機會。因之,論及大法官的資格,可能人品與學養同等重要,甚至在面對國家統治者欠缺憲政主義學養的政治壓力下,能以其政治良知、法學知能做出具有憲法或法律效力的判決,以為國家在發展過程中的權限爭議做出歷史性的定奪。

大法官應有為蒼生立命的胸懷

大法官儘管係總統政治任命,但其係以專業資格兼有立法院同意之特殊任命,就我國五權憲法之制度設計言之,五院係分立而非分工,如遇院際間出現權限爭議時,允宜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由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而非逕行聲請憲法判決以為權限爭議之合憲化處理。就以「國會改革方案」言之,涉及四院的權力分配事項,其政治性遠大於法律性,經由院際協商應優於憲法判決;亦可避免大法官在既有政治立場上所可能肇致的不够獨立審判的罵名;設若大法官能有「政治歸政治」的憲政主義理念,尤可避免因既有政治立場所為判決結果之屢受學界的質疑。

當此新任七位大法官即將遴選之前夕,不論法學界、法院、律師的碩彥之士,希望為國家邁向民主憲政世代多所貢獻者,如擬自願聲請提名,抑或接受各界推薦,皆宜多所反省有無「威武不屈、擇善固執」的胸懷,有無為「蒼生立命」,為國家社會長治久安做出貢獻的情操自許,始屬適任大法官之人選。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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