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台灣公共政策學會理事長
行政院長卓榮泰對於所提中央選舉委員會人事同意權案,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將民進黨推薦人選之副主任委員及二名委員否決,頗表怨言。卓認為此次提名人選係函請朝野三政黨所推薦,且已與立法院長韓國瑜協商,務期提名人選均可獲得立法院過半數同意票,結果竟出現民進黨推薦人選有三人未能出任,卓認為立法院藍白黨團缺乏政治誠信,擬將就未獲同意之人選重新提名,以補救藍白黨團的政治誠信。上開談話見諸大眾媒體,給人民的印象如何?值得國人深思。
經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1條規定,「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立法院咨復總統或函復行政院院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總統或行政院院長應另提他人咨請或函請立法院同意。」質言之,未獲立法院同意之被提名人,依法不得再被提名,始符上揭立法意旨。卓榮泰身為行政院院長,竟故意不遵守法律規定,其本身無政治誠信令人不齒。在民主法治國家守法係基本行政倫理,而卓榮泰不守倫理、不具備政治誠信造成的問題已不算少數。
卓榮泰已是「不執行院長」,違法事件無數
比如,對於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案,竟可依個人的政治判斷,恣意不依憲法規定行使副署權,以致總統未能如期公布施行各該法律案。行政院長對於總統擬公布的法律案,依法須副署者,旨在強化該法律案未來正式公布施行後的法律「執行力」。蓋副署權基本上是「知會」性質,而不是有所選擇的「權力作成」;如其確係「權力作成」的必要過程,為何有些法案尤其人事案,可不經行政院長副署?試想:不論是立法院通過或再經公民複決之憲法修正案,如行政院長獨自即可依其認知,而願意或不願意副署,即可裁決各該修正案法制的公布施行,行政院長將是國家權力的「獨裁者」。蓋行政院長對副署總統即將公布之法律案,本在表示行政院長的了解各該法律案的法制行政意義,以供公布施行後即須亦能依法行使公權力。因之,對於憲法副署權應解釋為行政院長之義務和責任,絕不是形式上的權力或政治選擇。卓榮泰拒絕副署總統擬公布的法律案,係明顯且重大的違背職務之廢弛職務行為。
事實上,卓榮泰對於總統擬公布施行的法律等所以敢明目張膽不執行,就法制行政言之,係一種嚴重缺乏法治認知,或稱其為不具起碼憲政主義基本素養的反法治行為,更是民主社會未曾有的「公然違法」行政首長。其誠信的欠缺,已不是三言兩語可以道盡的魯莽行徑;卓榮泰法律出身,對於民主法治的作為規範,不能以不知推卸責任,吾人可逕加斷定是明知故犯的「人治為上」的反法治行政首長。
監察院無能彈劾卓榮泰,人民公訴卓恐不被受理
面對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欠缺法治主義思維,而且是公然違法亂紀,竟又指摘其他公職人員的法定職權行使,究竟國家未來將如何發展,將是一個極其嚴肅的問題。如以現行法制論之,就是依法彈劾,經由《公務員懲戒法》訴究政治責任。問題是彈劾權在監察院,而當前的政治環境監察院除代理院長外,皆是傾向綠色政黨的政治人物,他們為爭取連任,豈有人膽敢依法行使職權,提出彈劾之不利己作為?因之,彈劾行政院長,在本屆監察院已屬不可能的妄想。其次,就是依刑法的規定,就其不作為的政策失靈所肇致的人民權益實質毀損,應有其損害國家法治抑或社會法益的刑事責任。此方面為公訴罪者,人民可向地方檢察署舉發以訴追責任歸屬。問題在檢察署早已成為民進黨對抗在野政治人物的工具,豈可能成為在野訴究行政院長的合法途徑?
既然現行制度對行政院長的「不作為」政治行為,幾乎看不出有訴究「作為責任」的可能性下,唯一途徑懲治卓榮泰,就是在今(2026)年11月28日的九合一地方選舉,不投民進黨候選人,下架在朝的民進黨政治人物或新任地方公職人員。在朝的政治人物如在九合一選舉大敗,即可能成為檢討其政黨的人選;此即在各自政黨的選舉勝敗檢討中,使卓榮泰失去其政治舞台。本人一向主張政治責任要明確,且要公正不阿的執行其所代表的政治責任。為此,用選票聲討卓榮泰乃行使政治公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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