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以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總統、行政院、監察院以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相繼聲請憲法審查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19日針對六大部分全數裁准。
第一部分是「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應暫時停止適用條文,憲法法庭認為,立院在憲法沒有明文規定下,課予總統義務,要求應即時或限期回應立法委員的口頭或書面提問,「產生逾越立法院職權分際」,而有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的違憲疑義。
第二部分是「聽取報告與質詢」,新法規定被質詢人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等藐視國會行為,還設罰鍰、彈劾、追訴刑事責任條款。憲法法庭指出在憲法權力分立體制下,除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行使外,對其餘政府人員之彈劾權專屬監察院至移送懲戒權,「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是否享有移送彈劾之權仍有疑義。
第三部分是「人事同意權之行使」,因新法影響總統依憲法相關規定,包含司法院、考試院與監察院等憲法機關及審計長所享有的人事提名權,及總統或行政院院長就相關法律所定人事提名權之有效行使外,其規定內容亦足可牽制相關憲法機關以及特定行政機關或職務之適時組成及其有效運作,「妨害憲法實現特別公益」,憲法法庭認為有暫停適用的迫切性。
第四部份是「調查權之行使」,憲法法庭指出立法院調查權是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所必要的輔助性權力,但其所得調查的對象或事項需受憲法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限制,根據司法院釋字第585號解釋,要求提供資料、調閱文件及命相關人員為證言與接受詢問等的規定,「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下的憲政運作影響甚鉅。
第五部分為「聽證會之舉行」,憲法法庭認為如暫停適用新法,除可及時有效避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的權力分立原則,及人民受憲法保障的相關權利,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利用暫時處分暫停適用可以「延後規定適用時點」,並未改變規範內容。
第六部分是刑法「藐視國會罪」,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中首度以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的表意行為,作為犯罪行為予以處罰,應是配合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2項、第9項及第59條之5第5項規定作為刑罰規定。因此犯罪的構成應以對相關政府官員所課予的陳述義務為前提,本條刑罰規定如不暫停適用,則因「任何人都可能為犯罪而告發」,蒙受難以回復的程序性重大不利益。
憲法法庭針對國會改革五法做出暫時處分判決,但值得注意的是,有兩名大法官對於是否應要針對相關法條做出暫時處分,在判決上有不同的意見。行政院發言人陳世凱表示,行政院長卓榮泰對於憲法法庭此次做出暫時處分裁定,勇於捍衛憲政秩序,保障人民權利的作法表示敬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