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評論】高虹安涉貪被停職未必只能束手就擒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圖為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柄縉說明判決理由。圖/中央社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台北地方法院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高虹安7年4月徒刑。圖為台北地院行政庭長黃柄縉說明判決理由。圖/中央社

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新竹市長高虹安因在立委任內領錢和用錢等事,於競選市長期間就已遭對手猛烈攻擊,而就任市長後的去年8月,仍被台北地檢署主要以構成《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台北地方法院7月26日宣判高虹安7年4個月徒刑,而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之規定,高虹安因貪污罪一審判決有罪,內政部應即依法對其做出停職之處分。

非以市長職務涉貪的停職存有疑義

然而,高虹安並不是在市長任內涉嫌貪污罪,停職涉及了擔任公職之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故在適用法律時應採最為限縮的解釋。因此,我們首需了解停職並不是人事制度中的「處罰」,而只是種基於特定目的所為之暫時性的處置。

例如,公務人員若因案遭法院同意羈押,事實上無法執行職務而「當然停職」,以保障判決無罪確定後應許其復職。而另一種情形的停職,則是因其涉及違法失職的情節重大,若不先停止其職務,則除了對案件的深入調查有所妨礙外,還可能擴大現已造成的損害。

高虹安涉犯貪污罪的行為是發生在立委任內,現在停了她的市長職務,與避免妨礙案件調查及擴大現已造成的損害,並不會發生因果的聯結關係。因此,《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的法條結構為:縣(市)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包括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則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因此,該條之適用就該嚴謹地限縮範圍,限於以縣(市)長職務涉犯貪污罪為限。

把小器判成貪污難脫打壓之嫌

立法委員助理的職務性質,一般認為應屬「責任制」。故立法院為立委助理們編列有「加班費」,可想而知其編列的方式,定會給予每位立委相同的最高額度。同時,加班費也由立委決定核給後再向立法院申請,此時立法院的權責單位並不會審核。

事實上,就像每位立委重視的「工作」和倚重的助理,雖有選區利益和法案研究等的不同,但皆可「平均」分配到相同最高額度的加班費。而高虹安與助理把申請到的加班費及薪資中的若干金額,需要另外繳出當成「公積金」,同樣也是為求助理間的「平均」,而且也是經和助理間的合意行為。

既然是合乎立委與助理間常見與人情之常的處理方式,即使高虹安對於「公積金」的充實與使用,確實顯露出了「小器」。但若對此評價以具有貪污之意圖,則難讓人不覺有「打壓」之感。

高虹安也可聲請暫時性權利保護

高虹安勢必隨即被內政部停職,但她未必只能「束手就擒」,仍可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的救濟程序,主張停職並不應適用於非市長任內涉嫌貪污的案件,進而再聲請如同憲法法庭「暫時處分」般的「暫時性權利保護」。

此一主張,也比《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3項另規定因涉貪污罪已停職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即不再適用原停職處分,還更要合理。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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