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團提《勞基法》修法:老闆違法應判社會勞動或上課 「別想用錢解決」

多個勞工團體1日提出《勞基法》6大修法方向,爭取立法院下個會期排進委員會議程。圖/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提供
多個勞工團體1日提出《勞基法》6大修法方向,爭取立法院下個會期排進委員會議程。圖/尊嚴勞動修法聯盟提供

《勞基法》今年實施40週年,多個勞工團體組成「尊嚴勞動修法聯盟」,並於今天(1日)提出「提高加班費、還我7天假、增加退休金、保障工作權、弱勢要保障、罰則要有效」等6大修法方向,爭取立法院下個會期排進委員會議程。勞團並提出,企業若讓勞工過勞應該納入刑責,而且易刑時只能改服社會勞動,「不要讓雇主以為甚麼都可以拿錢解決。」1年違法2次以上比照酒駕接受8小時以上的勞動法治教育。

台灣食品加工業產業工會聯合會理事長王逸翔說明,加班費費率40年沒提高,修法希望將前2小時提高到2倍,後2小時提高到3倍;休息日、國定假日與特別休假也比照提高;補休時數也依照加班費率計算;休息日恢復過去「做1算4,做5算8」的擬制工時規定。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朱梅雪表示,過去政府以軍公教休假一致、中小企業負擔以及轉型正義等理由,一例一休時將原本台灣勞工有的19天國定假日減至12天,比日本16天和南韓15天還少,且日韓的年度總工時比台灣低。

泰洛斯工會的理事長張倫忠表示,希望修改勞基法第20條,在企業併購、改組或轉讓時,能修法確保勞工以全數留用為原則;原雇主應該提出經工會同意的契約終止條件,讓勞工能在維持原有年資及勞動條件下留任,以及優離方案之間有所選擇。

工傷協會理事長李竣凱表示,現行職災傷病期間只能領「原領工資」,不包含加班費和獎金等;希望改為「平均工資」,否則將對工傷勞工造成非常大的生活與家庭壓力。

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的研究員陳容柔表示,TIWA希望能修改勞基法第17條,針對定期契約工,如果雇主在契約到期前就片面終止合約,那仍應該依照原契約年限給予資遣費;若雇主最後被主管機關判定違法解雇,那更應該給兩倍資遣費以上的賠償。

新高市產業總工會的理事長何政家表示,很多雇主不願落實《勞基法》,甚至根本把違反《勞基法》的罰則當做「成本」,因此特別希望能增訂勞基法第82條之1,明定雇主違反勞基法,積欠勞工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或職災補償等累計金額超過新台幣100萬的話,則可移送法院限制雇主出境,以改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至今只有18%的償還率。

何政家表示,另外還希望「過勞」可以納入刑責,即便要易刑,也應該只能改服社會勞動,「不要讓雇主以為甚麼都可以拿錢解決。」屢罰不改、屢次違法的企業,希望比照酒駕或交通事故的規定,若事業單位一年內違反《勞基法》2次或以上,則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本人,就得接受8小時以上的勞動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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