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論理性立法、執法和裁法以排除民進黨的腐化

立法院在8月14日舉行113年度中元普渡。圖/中央社
立法院在8月14日舉行113年度中元普渡。圖/中央社

紀俊臣/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

自今(113)年2月,立法院開議以來,臺灣即天天有立法爭議的新聞。此項立法爭議,並未全然是立法本身有瑕疵所引起的爭議,實質上是外力介入以「立法瑕疵」為藉口的不理性問政爭議。所謂「理性」(rationality)就是在某一特定時空最適當的政策選擇而言。質言之,理性即是正義,並非真理,其為特定時空下的合宜選擇而言。面對國會立法的高度政治敏感性,其如何求之四海皆準的規範,自然是困難重重。國家立法如此,行政執法抑或司法裁法又是如何?此乃當下時生爭議值得探討之處。

民進黨害怕國會制定的監督機制

基本上,理性既然是特定時空的最適選擇,其所依憑者即是「特定時空」;換言之,國會如能洞察時需,且能因地制宜,即可制定符合國家需求的法制規範。此種思維理念、概念架構,不僅可用之於國會立法,即是地方立法亦復如此。就多年來的觀察,行政執法或司法裁法雖已有「立法」為依據,但依法行政或裁判,仍有「法理情原則」的彈性應用原則;此即行政執法並非政治而是專業所在;就是有專業始知法理情的拿捏;司法裁法本諸專業,始得自由心證卻獲致核心價值的堅持。國會立法,如無時空觀念,絕對制定不出符合時需,並能迎合空間發展的國家制度;其所設定機制,必然是窒礙難行。因之,近半年以來,國會在野所聯合提出並通過的法制,有識者宜由時空為基準,以為功能檢驗,必能得出立法的可行或不可行之處。試問憲法的規定,在成文法國家所以能持之久遠,其所依循的原則是立法的補充抑或立法的阻礙?國會立法是在製造政治問題抑或法律問題?政府施政本諸依法行政原則,該法係善法或惡法的政治基準為何?民進黨政府自稱民主政府,為何怕人民做主?民進黨政府自稱開放政府,為何怕國會依循民主法治國家的機制所制定的監督機制;尤其奇怪的是尚且有司法機關的應和。這是民主國家的正常現象?

當前的國際政治環境,對民進黨政府的施政並非完全有利,甚至可說非常不利。民進黨政府不論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理該有反省的能力,國會的監督愈趨嚴格,行政部門的腐敗就會愈少;其執政的時間就可愈長,何樂而不為?司法部門唯有依憲政主義為基準,並且採取論理法則來推動以法律為準繩的獨立裁判,才是國家走向民主憲政的唯一規趨。當今的司法部門在事涉政治權力分配的事件,究竟有多少是依據法治原則;尤其憲政主義,實在是有識者皆心裡有數。該等司法精英,其所學竟有如此非難法理的申論著實令人驚訝?這是當前的法制社會所不該有的偏差。

政治菁英的理性選擇始可排除民進黨製造的腐化環境

凡我愛國之士,應該深切體認一個腐化的政府,其國家最後的命運如何?國會立法之所以重要,在於本諸理性立法的制定制度,而行政機關則在於法理情原則下的施政。面對國外勢力的可能掠奪臺灣資源卻無所節制的惡劣國際環境,國人唯有團結,團結在理性的國會立法、理性的政策執法;當然更有賴於理性的裁法。是非論斷憑藉著對法學的良知良能,絕不是迎合上焉者的文可即。唯有政治精英皆能理性政治選擇,始可排除民進黨長久以來的製造腐化環境卻不自知。

對於理性的政策工具,國會立法務必以監督為前提,健全機制為準繩,並且不斷的創新立法,促使國家的法制能與時俱進,並且有助於行政部門服務效能的提高;在裁法的司法機關更當忍辱負重,一切以人性尊嚴為核心價值,採取公正公開公平的「三公原則」去裁法。對於政治利益者絕對不能因貪戀官位,利己私心,始可做出歐陽修所為的歷史性是非定奪。人們所最為期待的理性政治,可以延伸為理性法治國原則,就在此「時空」的合宜取捨而已。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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