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墾丁潛水溺斃 高院判業者、教練無責免賠

發生溺水事件後,潛水公司疑已換人經營,繼續營業。圖/取自藍洞潛水臉書
發生溺水事件後,潛水公司疑已換人經營,繼續營業。圖/取自藍洞潛水臉書

2020年11月,一名許姓女子在與盧姓男友到屏東墾丁南灣跳石遊憩平台潛水,許女在潛水時意外溺水,雖然海巡人員立即將她救上岸CPR,但許女仍不幸身亡。許女雙親事後對潛水業者及教練求償,日前高等法院判決出爐,認為潛水業者提供許女完好的裝備,潛水教練實際上與許女也非「潛伴」,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免賠判決。

判決書指出,許女與盧男在拿到潛水裝備後都有檢查過,雖然事後檢測許女使用的氧氣瓶殘壓為零,不過氣瓶裡有無氧氣與發生溺水並無直接關聯,身體狀況不佳、緊張等情形也會導致無法換氣。後續檢查該氣瓶的充氣狀況沒有問題、浮力背心及調節器等潛水設備也未損壞。

此外,據賴姓教練所言,當天報名潛水課程的其實是盧男,只是有潛水經驗的許女也同行,後來盧男在平台稍事休息,許女與教練便繼續潛水,難認2人的潛伴關係,只能算是共同潛水之人,並無規定的照顧義務。且教練在發現許女浮沉後便上前查看提供協助,自認無過失責任。

最終,法院認為許女有2級進階潛水員執照,有相當潛水經驗,且在開放水域進行潛水活動本就具有一定風險,許女是在知悉相關風險的情況下自願從事水中活動。另據檢察官調查,許女有甲狀腺亢進疾病,依其潛水手錶所示,她曾3度快速上浮,疑似身體不適,法醫解剖遺體發現其體內有抗組織胺藥物,與情節相符,疑為自身身體因素,才致反應不及溺水。

法院還認為,不排除許女自凌晨從台北啟程至墾丁,長途旅程後未充分休息便開始潛水活動,導致身體疲勞下潛水過程嗆水,引發肺水腫、窒息的可能性。因而認該起事故為偶發,與教練和潛水業者沒絕對關係,駁回上訴維持免賠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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