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日,台鐵太魯閣號408次列車發生重大事故。當時列車行經花蓮縣和仁段清水隧道前,撞擊滑落軌道的工程車(大貨車)導致出軌意外,事件造成49名乘客罹難、213人輕重傷。台鐵公司先行賠償罹難者,之後轉向承包商義祥工業社、東新營造求償,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一審結果出爐,承包商須賠償台鐵2326萬6692元。
判決指出,承包工程的工地主任李義祥於事故日上午駕駛吊卡大貨車,載著移工華文好前往工地現場施工,到便道轉彎處便熄火,在沒有安全防護措施下直接停在下坡路段,隨後指揮華文好將挖土機駛至大貨車後方。李義祥以環狀布帶在大貨車左側撐座打結,再將環狀布帶另一端勾住挖土機挖斗鉤環,指示華文好取石塊放在大貨車後輪。後來李義祥駕駛挖土機操縱挖斗時將布連同大貨車向車身左側拖拉,拖拉過程中布帶破損脫落,使大貨車沿下坡翻落,墜落於台鐵北迴線清水隧道北口之東正線軌道上。
隨後台鐵408次太魯閣自強號駛至事發地點,駕駛雖然見狀立即煞車,但煞車距離不足,導致車頭(第8節車廂)正面撞擊鐵軌上的大貨車,瞬間脫軌往左偏移,接著在清水隧道口及內部發生嚴重撞擊。事件造成多名乘客罹難,鐵軌亦因車廂撞擊力道過猛毀損約875公尺。
事後台鐵先行向罹難者各賠償1570萬元,後行代位求償,向承包商、李義祥等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共1億7008萬6692元的賠償金額(含醫藥費、喪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花蓮地院指出,李義祥在停工期施工、與華文好逕行拖吊業務,是事故肇事原因,認為李義祥等人應負60%損害賠償責任;而台鐵未善盡巡查義務,亦須負40%過失責任。過失相抵折、扣除台鐵受強制險給付及旅客運送責任保險給付後,李義祥等人須賠償台鐵2326萬66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