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涉嫌在任內收賄,桃園地檢署依涉犯貪污等罪起訴鄭文燦,建請法院重判12年。同日晚間,桃園地院合議庭漏夜訊問後,裁定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鄭文燦在羈押48天後於今天(28日)凌晨步出地院。
桃檢27日偵結此案,對鄭文燦、楊兆麟、侯水文、廖俊松及廖力廷等11人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提起公訴。當日晚間7時30分,偵查期間被羈押的鄭文燦、侯水文、廖俊松、廖力廷、廖家興移審,歷經桃園地院長達4小時的審訊,幾人的強制處分於28日凌晨1時30分出爐。
合議庭指出,鄭文燦雖有逃亡之虞,但審酌案情無羈押必要,諭知28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於台北市中正區居所,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且禁止接觸同案者。同案侯水文以205萬元交保;廖俊松110萬元;廖家興60萬元;廖力廷25萬元,皆限制出境、出海。
鄭文燦的哥哥鄭文彬與律師在接近凌晨3時,以手提袋及行李箱裝著現金抵達桃園地院辦理交保。至凌晨4時45分左右清點完畢,鄭文燦於5時2分走出地院,不發一語,快速上車離開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