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洗錢案還是要追訴 高院駁回地院免訴判決

前總統陳水扁洗錢案一審獲判免訴,高院二審駁回。圖/取自陳水扁臉書
前總統陳水扁洗錢案一審獲判免訴,高院二審駁回。圖/取自陳水扁臉書

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涉入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洗錢,因身體因素,於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審,台北地院合議庭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陳免訴。檢方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28日)撤銷原判決,發回北院。高院表示,原審認為此案追訴權時效完成,即作出免訴判決,其訴訟程序難認妥適,因此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台北地方法院更審。

陳水扁、吳淑珍夫婦被控收受陳敏薰買官賄絡,陳敏薰於2004年4月1日至6日指示秘書張雅雯將1000萬元支票送至官邸交給吳淑珍,陳水扁即安排陳敏薰2004年5月21日以中華開發工業銀行法人代表身分出任「台北101」董事,再選為董事長。為此,陳水扁夫婦分別被依貪污罪判刑8年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此案時,由於吳淑珍將賄款透過哥哥吳景茂存入人頭帳戶,法官認定陳水扁是洗錢共犯,洗錢部分由檢方重新調查。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洗錢罪起訴陳水扁。

台北地院根據醫院診斷鑑定報告,認為陳水扁有多重身體症狀,因病無法到庭,於104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之後,北院又認定此案追訴權時效已完成,今年5月20日判決免訴。北檢以判決有程序瑕疵、追訴權時效計算有違誤等理由,6月21日提起上訴。

對於北院判免訴,檢方認為如果「買官洗錢案」因此判決免訴,恐會影響未審結3案的後續發展,且易引發「破窗效應」至未審結3案也「拖」成免訴,因此,決定上訴行使檢察官監督判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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