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Eats併購熊貓恐壟斷市場 學者建議參考錢櫃案

台灣科技法學會、陽明交大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5日召開「數位浪潮下的併購與公平法:最新趨勢與案例」座談會,探討Uber Eats、foodpanda合併案。圖/取自林志潔臉書
台灣科技法學會、陽明交大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研究中心25日召開「數位浪潮下的併購與公平法:最新趨勢與案例」座談會,探討Uber Eats、foodpanda合併案。圖/取自林志潔臉書

Uber Eats宣佈以9.5億美元(約308億台幣)收購Foodpanda在台業務,引發市場壟斷疑慮。對此,25日時台灣科技法學會、陽明交大科法學院金融監理與公司治理研究中心共同舉辦「數位浪潮下的併購與公平法」座談會,討論此議題。其中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會中表示,主管機關可比照先前錢櫃與好樂迪申請合併一事,審查Uber Eats與Foodpanda的合併案。

外送平台Uber Eats於5月宣布向德國企業Delivery Hero併購Foodpanda在台業務一事,引發譁然。林志潔在會中表示,事實上,壟斷不全然是負面的,然而,如果壟斷導致消費者和勞動者權益受損,或使市場競爭無法正常進行,這種情況就必須接受監管和限制。

林志潔更以KTV為例表示,提到KTV我們會馬上想到錢櫃和好樂迪;提到外送平台,馬上聯想到Uber Eats和Foodpanda。並指出,雖然KTV產業與外送業這兩個行業有所不同,但它們仍有些雷同之處。外送平台能一次讓消費者訂購多家餐廳的餐點,這是單一餐廳做不到的,跟KTV市場有點像。因此,她建議公平會在評估Uber Eats和Foodpanda合併案時,可比照過去對錢櫃跟好樂迪結合案的審查。

而謙眾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周宇修指出,Uber Eats併購Foodpanda一案,我國政府可以參考美國案例,拜登政府2021年簽署命令,指控少數網路平台利用市場力量排除競爭、榨取壟斷利潤、竊取個資。併提出《2021年平台競爭與機會法案》,禁止削弱競爭或強化壟斷的併購,並要求平台證明其行為無害競爭,促進創新和消費者選擇,以防科技巨頭壟斷市場。

而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副理事長駱秉寬指出,美國和歐盟近年來加強反壟斷行動,像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對Amazon、Google等公司提起了多起反壟斷訴訟,指控它們利用市場優勢壓制競爭和操縱市場;歐盟執委會則針對Meta和Apple等公司的壟斷行為開出高額罰款,顯示其對數位平台壟斷的嚴厲立場。我國主管機關也應審慎處理Uber Eats與Foodpanda的合併案。

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鄭津津表示,現行司法實務中,許多法院仍未承認平台與外送員之間的僱傭關係,加上外送員的工作型態與《勞動基準法》有所衝突,因此在Uber Eats與Foodpanda的合併案中,外送員難以獲得企業併購中常見的勞工保障。

對此,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林佳和教授則指出,企業壟斷市場通常會導致勞工待遇惡化,並損害部分消費者權益。因此,針對Uber Eats和Foodpanda的結合案,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一、防止市場不正競爭並加強經濟管制;二、保障企業併購後的勞動及法律關係存續;三、強化廣義勞動保障,包括職業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障;四、 建立因應演算法控制的新管制模式。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王偉霖教授認為,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恐促使餐廳面臨營運成本增加、消費者消費成本增加及外送員收入結構遭調整之問題。

東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汝吟引用美國公平法學者Robert H. Lande對反托拉斯法的詮釋,強調維持市場競爭的重要性,讓消費者有「有意義的選擇」。他指出,Uber Eats與Foodpanda的合併屬反競爭行為,非自然獨占,公平會應重視消費者選擇、權益、服務、品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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