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曉薇提抗告 高院駁回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免羈押要求

應曉薇在市議員任職期間,熱情響應捐血助人。圖/取自應曉薇臉書
應曉薇在市議員任職期間,熱情響應捐血助人。圖/取自應曉薇臉書

檢廉偵辦京華城案,被告彭振聲、沈慶京、吳順民不服遭羈押禁見,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原裁定羈押禁見,並無違誤或不當,駁回3人抗告。3人羈押禁見確定。同案在押的應曉薇則於今(6日)提出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勾串證人之虞。被告彭振聲抗告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彭振聲目前身體狀況,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

台灣高等法院指出,合議庭審理後,認原審以被告沈慶京、吳順民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的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其中沈慶京並有逃亡之虞,被告吳順民所犯並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高院指出,沈慶京、吳順民抗告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另沈慶京雖曾戒護就醫,現已返回由看守所病舍繼續治療,尚無罹患重病不能羈押的情形。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8月27日、8月28日拘提與約談被告應曉薇與沈慶京等人到案;檢察官複訊後,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行、收賄罪,聲押禁見應曉薇、沈慶京、吳順民。北院裁定,3人均羈押禁見。

8月底北院開羈押庭時,應、沈、吳皆否認犯罪,檢廉懷疑,應曉薇疑於前年11月間至少收下沈慶京給的4740萬元賄款,再以議員身分就京華城容積率施壓北市官員;北院法官透過裁定指,應曉薇上月27日準備從台中機場出境,適逢檢廉發動搜索前,時間上的巧合,足認她應有管道探知偵查動態。

至於沈慶京雖稱4740萬元是匯入由應曉薇擔任理事長的中華華夏希望關懷協會作為慈善捐款,但法官比對匯款時間恰逢應曉薇替京華城案向北市府陳情,或請都發局再度研議將案件送往都委會,可見名義上雖是捐款,實際上是希望她以市議員身分和手段,拿到其所期望的容積率,自屬賄款,並非捐款。身兼應曉薇團隊與威京子公司顧問的吳順民,領威京集團的薪水,卻以應曉薇團隊助理的身分於京華城案出席會議或提出意見,與應曉薇一同施壓公務員。

法官因而認定應等3人各有逃亡事實與勾串滅證之虞,並審酌賄款高達4千餘萬元,京華城因違法取得容積而獲利上百億元等情形,裁定3人羈押禁見。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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