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規範不一 雲林開第一槍 停發綠電同意函

雲林縣政府日前發函經濟部能源署,要求能源署針對綠電廠設置審查擬定明確規範,在規範頒布前雲林縣府將停發電廠籌設同意函。圖/取自雲林縣政府網站
雲林縣政府日前發函經濟部能源署,要求能源署針對綠電廠設置審查擬定明確規範,在規範頒布前雲林縣府將停發電廠籌設同意函。圖/取自雲林縣政府網站

政府力推綠電政策,農業大縣雲林縣因日照充足設置多處太陽能發電廠,光電發電效能位居全台第三名。然而光電設廠屢傳爭議,常遇到當地民眾為農民權益、農業生態陳抗延宕設廠時程。此外,電廠申設規範不夠明確,地方政府核發同意函等同為電廠背書,放行與否都為人詬病,近期雲林更有多名民意代表因此捲入光電案。對此,雲林縣政府日前發函經濟部能源署,請能源署擬定具法律效力的標準審查規範,在審查規範完善前,雲林縣將停發籌設同意函。

雲林縣長張麗善指出,《國土計畫法》與綠電開發恐相互衝突,再生能源發電廠、升壓站及相關儲能系統建設影響周遭環境與農業發展,現行能源政策還要釋出農地、易淹水地區種電,引發各地民眾不滿陳抗。再加上多起綠電開發的司法案件,已造成縣府各局處作業困擾,也讓民眾對綠電越來越沒有信心。

根據目前規定,太陽能光電設置容量在2MW(千瓩)以下由地方政府審查,2MW(千瓩)以上由中央審查但須地方出具籌設同意函。地方政府擔負審查及相關責任核發同意函,彈性放行會被質疑拿好處;嚴格審查則會被說藉勢刁難。儘管主管機關審核通過並核發同意函,能源署也給出開發許可,後續又可能遇到民眾陳抗,因此雲林縣府建議中央規範電廠業者須先取得地方民眾同意設廠連署書,使設廠作業無怨也無礙。

雲林縣府希望中央的綠能政策能從長計議,要求能源署擬定總量管制,並將設廠審查機制統一規範化,擬訂具有法律位階效力的規定,將申設審核SOP(標準作業程序)定下來,讓地方政府在執行上有規則可循。在能源署完善並公布作業措施前,縣府暫緩核發設廠同意函,或請能源署自行核發。

雲林縣府強調並非有意槓上中央,近年來也配合政策積極推動綠能產業,只是希望規範能更完善、明確,同時依循「不影響農漁業權益及發展」、「不妨礙環境景觀及觀光產業發展」、「不違反國土計畫目標及有秩序發展」;雲林縣「要產業發展及地盡其利」、「要充分就業及繁榮地方」、「要尊重民意及保護縣民」的「三不三要」原則發展,以一地兩用、地盡其利方式,推動雲林的整體再生能源政策。

針對雲林縣府停發電廠籌設同意函一事,經濟部長郭智輝回應,發展綠能是政府目前主要推動的工作,產業非常需要綠能發電,希望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一起努力為產業服務。政策推動過程若有意見不一的地方,也希望能夠溝通,之後將責成能源署拜訪雲林縣政府,趕快解決問題,共同為產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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