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憲案出爐!憲法法庭宣布死刑「有條件合憲」 但限縮解釋:符三大要件可逃死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大批媒體下午齊聚在憲法法庭外,聚焦釋憲案結果。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20日針對死刑釋憲案做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適用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的情形合憲;大批媒體下午齊聚在憲法法庭外,聚焦釋憲案結果。圖/中央社

憲法法庭今天(20 日)下午3點半,針對37名死囚提出的死刑釋憲案,做出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受到各界高度矚目。憲法法庭宣告宣告死刑「合憲性限縮解釋」,《刑法》以死刑為最重本刑部分,僅在符合「情節最嚴重犯罪」、「最嚴密訴訟程序」、「被告沒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等三大要件均備狀況下,才能判死及執行死刑,而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

死刑是我國《刑法》規定主刑之一,但2021年至今我國法院連一件死刑判決也沒有,此外,前總統蔡英文任內僅執行2人死刑,法務部已4年未執行槍決,民進黨政府遭質疑實質廢死。37名死刑定讞死囚主張死刑「侵害人性尊嚴、生命權」,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強調,判處死刑必須謹慎,包括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行為時、審判時或受死刑諭知者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不得判處死刑;個案犯罪情節如「非屬最嚴重」而被處死刑,可以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最高法院如果認為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有理由而撤銷原判決,收容中之各聲請人應由該管法院依法定程序處理羈押事宜,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所定羈押次數及期間,同法第7條規定所定8年期間,均應自最高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規定撤銷原判決時起,重新計算。

憲法法庭指出,我國《憲法》雖未明文規定生命權,但是生命權是每一個人與生俱來的固有權利,其存在既不待國家承認,亦毋須《憲法》明文規定。因為人的生命不僅是個人存在且賴以發展得生物基礎,也是其他基本權利所依附並得以實現的前提,堪稱最重要《憲法》權利,且應受最高度保障。

不過憲法法庭說,於我國《憲法》下,生命權固然是最重要《憲法》權利,然其保障仍有例外,而非絕對不可侵犯的權利。生命無價且等價,「禁止殺人」向來是人類社會的傳統及普遍性行為誡命。因此以故意殺人行為來說,國家於符合罪責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本來就可以用《刑法》制裁此等嚴重犯罪行為,以保障人民生命法益,並維持社會秩序。至於究竟應以何種刑罰制裁故意殺人行為?憲法法庭說,立法者原則上享有一定的形成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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