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泰順博士/中美文經協會常務理事暨中華戰略學會研究員
憲法法庭甘為權力工具引發修法動機
因憲法法庭在國會改革法案與總預算停審案展現護航執政黨的態度,在野黨強烈質疑法庭已淪為執政者黨同伐異的工具。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因此提案修正《憲法訴訟法》,主張將大法官人數總額定義為「法定總額」,也就是固定為15人,以避免因法官請假或任職空窗,導致出席法官得以乾綱獨斷。此外,翁也主張,大法官決議門檻應由現行2分之1,提高為3分之2,以顯示大法官在挑戰民意機構時應有的慎重。
民進黨對此當然表達強烈反對,認為提案是「惡意癱瘓憲法法庭」。司法院書面報告也指出,法案若通過將「導致大法官於可預見的諸多情形不能行使職權」,故「建議不予修正」。
心而論,大法官不具民意基礎,卻對政治性議題毫不避諱,自以為享有憲法權柄便擅用名器凍結民意機構的決策,引起立院在野黨反彈,可謂咎由自取。人類首個擁有違憲審查權的美國最高法院,所以能屹立兩百餘年,便因嚴守不介入政治性議題的立場,這些民主足跡大法官不可能不懂,難道為了權位專業法理只能讓位?
藍白修法劃錯重點
民進黨對修法的顧慮,其實並非無據。將法官人數總額定為固定的15席,無異將使得缺席者等同投下反對票,且設定三分之二為通過門檻,也會使未來的釋憲案更難成立,民進黨批說會導致憲法法庭癱瘓,自有其道理。
憲法的實施必須配合現實狀況經常調整,否則百年前的見解如何適應當前的需求?但為了維持憲政的穩定與創造少數的安全感,憲法當然不宜經常修正。兩者間的拿捏,便由釋憲功能介入取捨。比較其他民主國家的行憲經驗,台灣的修憲程序已公認是難中之難,如果再提高釋憲門檻,則憲法僵化將不利於應變環境變遷,對民眾未必是福,藍白政治人物不能不慎。
整飭憲法法庭首應刪減法官人數
憲法法庭確實有必要改革,但提高釋憲門檻絕非良策,重點應著眼於憲法法庭的法官人數。1997年第四次憲法增修前,大法官人數原本為9人,修憲時各政黨也沒有增加人數的提案,但在國、民兩黨多次閉門協商後,最後階段卻突然冒出增加大法官人數的主張。換言之,大法官人數的增加當年並未經過縝密的學理探討與朝野論辯,純為特定勢力幕後操作的傑作,正當性相當值得質疑。
台灣是否需要15位大法官的憲法法庭?修憲迄今已超過20年,此一課題應可理性的評估。
美國人口3億3千萬,最高法院僅設九位大法官,根據統計該法院平均每年收到約7000件審判請求,最後能進入辯論程序的,約為80件左右(2023年為58件)。台灣人口2300萬,憲法法庭在2022年實施新制前,每年收件僅約數百件,實施新制後案件陡升至4千餘件,但去年又跌回1千3百餘件。這些案件有九成被篩除不受理,去年最後進入審判程序的僅約20件,今年九月底則僅有8件。就統計數字來看,台灣憲法法庭的工作負擔與美國最高法院相比,確實輕鬆不少,但法官人數卻比美國多了六成以上,合理性何在?
人數增加讓執政者有機會多塞認同者稀釋法庭的獨立性,如上個世紀三十年代美國總統羅斯福苦於政策常被判違憲,便曾放話要將最高法院法官增加至15人,後因法院自我收斂而作罷。當年李登輝是否基於同樣的思維而擴增大法官人數?現已無從得知,但台灣大法官人數過多已是客觀的事實,藍白不敢著手改正自然有負選民對在野黨的期許。
刪減大法官人數的困難度當然遠比提高釋憲門檻高出許多,因為前者需要修憲,後者則僅需立法院修改《憲法訴訟法》。但具理想性的在野黨絕不能以修憲困難而自我退縮,陳水扁總統任內曾以國會議員人數太多而發動立委人數減半的修憲,最後成功達陣。立委具民意基礎,且減半的學理依據狗屁不通,民進黨都敢叫陣修憲;大法官不乏恩賜酬庸,人口比例上台灣也不宜豢養這麼多大法官,在野黨若不敢說服民眾支持修憲,豈非坐實藍白真不如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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