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台鹽綠能公司涉嫌透過執行種電,勾結光電業者詐領不法款項,台南地檢署發動搜索、約談,訊後以台綠前董座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等5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罪嫌重大,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過漏夜偵訊,台南地院認為檢方罪證不足,今天(24日)凌晨駁回聲押。
南檢偵辦此案,22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基動工作站、台南市調查處等專案小組人員,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兵分32路,前往台綠公司營業處等地執行搜索,當場扣押相關證物。
經檢察官訊問,認定台綠前董事長陳啟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郭姓前副總經理,及光電業者鴻暉國際公司負責人蘇俊仁、晁暘開發公司戴姓負責人等5人,均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一項第2、3款特別背信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罪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另外戴姓被告以30萬元交保;2名張姓被告、伍姓各以20萬元交保;陳姓被告、賴姓被告分別以10萬元交保,其餘均請回。
台南地院23日晚間6時30分召開羈押庭,歷經長達10小時的馬拉松訊問,於24日凌晨4時30分駁回聲請,當庭釋放陳啟昱等5人,檢方若不服裁定仍可提抗告。
台南地院說明,蘇坤煌、蘇俊仁涉犯公司法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及利用不正當方法、使會計事務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刑法中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罪嫌重大。但檢方就此部分偵查作為尚未完備鞏固,難認被告存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定2人尚無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必要。
至於羈押聲請書所載犯罪事實,台南地院認為均是台綠公司受到損害,依相關卷證資料,台綠公司固是台鹽公司轉投資而成立,惟2家公司應分別獨立公司法人。且台綠公司並非證券交易法中所稱已發行同法所指有價證券公司,無從認為陳啟昱5人有羈押聲請書中所陳之犯罪事實。
另檢方未具體說指出台綠公司不合哪些營業常規,則是否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所指不合營業常規要件。因此,檢方認陳啟昱5人均有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不合營業常規不利益罪、同條第1項第3款特別背信罪部分,罪嫌不足。因而駁回陳啟昱等5人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