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李振豪為首的犯罪集團被控誘騙並販賣88名民眾至柬埔寨,要求他們在當地從事詐騙活動。一、二審均依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判處李振豪有期徒刑18年,日前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早在民國110年11月,李振豪及其同夥就與柬埔寨共犯聯手,組成一個涉嫌買賣人口與詐欺的犯罪組織。以高薪工作及協助償還債務名義,誘騙受害者前往柬埔寨,實際是以每人數十萬元價格將他們出售。
受害者抵達柬埔寨後,除了護照被該組織沒收外,還被迫參與詐騙活動。如果被害人想返回台灣得支付高額贖金,並遭遇人身自由極大制約,包含遭受毆打和其他肢體懲罰的情況時有發生,甚至還會再被販賣。
台北地檢署經過兩次查緝行動,確認共88人受害,隨後對李振豪等人提起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在一審中認為,李振豪等人為了獲取利潤而組成跨國買賣人口的犯罪組織,這不僅侵犯多名受害者的基本自由和生命權益,也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其行為極為惡劣。
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負責審理。高院在審理過程中認可部分被告的認罪陳詞,對部分判決做出撤銷與改判,最終李振豪的18年徒刑保持不變,其餘8名被告的刑期則分別改判9年至16年6月不等。
最高法院在審查後確認二審的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此外,李振豪還涉及一宗人口販運案件,目前還在上訴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