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年頻傳各種爭議。促使立法院表決《NCC組織法》第16條生效日修正案,讓代理主委12月1日徹底卸任,也讓刪除萬年委員條款正式上路,新法任期改為四年且僅能連任一次,不得延任。NCC主秘表示「未來委員只剩3人,不足法定人數,因此多達104項任務將無法處理」。
NCC 失能成為民進黨政府東廠
對此,民眾黨黨團表示「NCC早就失能,今年第一、二季民眾對於新聞內容的申訴達到545件,卻是一件都沒有罰」。當然,更值關注的是,立法院是否速審行政院NCC人事案?依照立院朝野對立程度,一時恐難補齊而會形同癱瘓;然而,這正是該藉此一機會,全面檢討行政院各種獨立機關的適當性,才是國家之褔!
依據「行政院組織法」第 9 條規定「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一、中央選舉委員會。二、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然而,在蔡英文主政時期,獨立機關尚有「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與「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簡稱:「促轉會」),且還規定兩者不受《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及《行政院組織法》限制;此一不尊重法律體系的特殊立法,產生「極權國家」才有的「黑機關」爭議。
民進黨一黨專權 全面控制及利用獨立機關
後來「促轉會」任期屆滿才回歸正常體制,但「促轉會」自設立以來,運作上問題極多,原因便是挑選具有強烈意識形態者擔任委員,造成惡果如有委員自比是明朝特務機關「東廠」;同樣情形,依然在賴清德主政的「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繼續存在。顯然,執政黨將行政院獨立委員會視為私家東廠,忽略了60%的多數非賴選票,也忽略了代表民意機關的政黨比例,民進黨「整碗捧走」獨立機關組織結構,竟然在民主自由的台灣發生,被質疑民主大倒退及威權復辟!
探究獨立機關本質,是屬政府機構的一種類型;為了讓政府組織更有效率、更加專業,並且兼具彈性,獨立機關的建制是主要已開發國家考量的組織型態之一。而其業務的職掌應該兼顧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的原則,顧及多元價值的公共事務,以及多元民意的公共參與;除了超然行使職權之外,僅負責提供裁決性、管制性或調查性的公共任務。所謂獨立機關並非就可獨斷獨行。
事實上,世界上優良的獨立機關始於瑞典監察使制度,英國在其之後通過「國會監察使法」(Parliamentary Commissoner Act)。剛開始是在監察政府行政,後來發展成國會選任行政監察使,對於人權、媒體、食品、衛生保健專業審查與受理民眾申訴的機構;為保持國會任務的貫徹與行政獨立,國會設立選任委員會推出人選,而該委員會是由各黨團比例產生。
獨立機關成員提名宜依立法院政黨比例
然而,我國依據「行政院辦理獨立機關委員提名及任命作業要點」第三點:「行政院院長依各該獨立機關組織法規定,決定獨立機關專任或兼任委員被提名人選」,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院長核定前人選均應予保密,且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此舉讓社會大眾在核定前失去了討論的機會,也無法理解人選有何獨立可言,更讓獨立機關偏離民意機關的監督!因此,與其讓行政院長肆無忌憚選任,不如修改「行政院組織法」增訂「獨立機關委員依照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比例提名之」來得合理與獨立!
以NCC設立當初為例,是替代具有威權色彩的新聞局,故設立「獨立機關」不受任一黨派控制為前提,且讓其功能不僅監管媒體而已!但如今NCC已經失控,淪為執政黨的東廠,不但無法保護言論自由,還形成許多媒體自由的障礙;因此,必須藉此全面檢討政府獨立組織,回歸專業審查成員,也回歸各黨比例的產生,才能確保各層民意的普及性,更能避免總統一黨贏者獨拿的權力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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