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公投法修法應以實踐主權在民為考量

國民黨立委近日提出《公投法》修正案,主張「公投綁大選」等議題。圖/取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臉書
國民黨立委近日提出《公投法》修正案,主張「公投綁大選」等議題。圖/取自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臉書

吳威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藍白立委近日提出《公投法》修正案主張「公投綁大選」「解禁限制提出兩年」等議題,已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舉辦兩場公聽會。有學者認為,基於2018年「九合一」大選的負面經驗,公投遭大選稀釋、題目過多導致混亂而反對修法;然而,筆者認為應該修法,回到憲法保障「主權在民」的本質,確保《公投法》第一條規定「直接民權」之行使。

民主國家人民才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與最高決策權力的基礎;因此,任何政府權力仍要回歸人民所擁有、受到人民所監督;人民對之可行使選舉權外,尚可進行罷免、創制、複決諸權。惟我國除了修憲案公投外,均屬「諮詢性公投」;由於較乏「決策性公投」及「公投結果究責」,未來宜再全面深入檢討制度。

憲法增修條文以「公投」替代了創制、複決之權,便是國民直接行使國家政策的決定權,技術上則委託民意機關以「法律」規範之;此乃釋字第342號解釋「國會自律權」。以台灣歷年公投舉行模式而言,不管公投合併或綁大選,都有其時代不同考量,應尊重當時民意機關的決議。

每兩年集中一日投票妨害直接民權行使

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最有效管道,不應設限過多,且設限應有利於目的性的實現;以2019年修改的公投法,將公民投票限制在僅每兩年並在特定時間辦理一次,加上現行規定的發起、連署、審查、公告等程序往往超過6個月;已經涉有遲延的情形,可以說背離了直接民權的意義,對於改變重大政策產生迫切性的爭議,也產生難以及時反映民意的問題。

自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施行後,先後舉行5次20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民國108年修正後明定投票日定於8月第4個星期六 ,自民國110年起,每2年舉行1次等。這是縮限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妨害公民參與公投意願;故在野黨立委提案修正為「投票案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應屬合宜。

66.3% 民眾支持公投合併大選投票

憲法沒有限制兩年只能辦理一次的限制,也沒有不能綁大選的規定;即使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規定,也只限制公告半年,並無何時提出之設限;更何況,「新國會智庫」民調,有66.3%民眾支持公投綁大選,是反對者的1倍,民意對於公投併大選有高度共識。由於公投投「事」,選舉選「人」,「人」與「事」合併,更能讓政治人物把事情講得更清楚,也能對政治人物產生更強拘束力。

至於能否解決 2018 年公投綁大選的選務亂象?由於當時「一案一張」造成大排長龍,出現「邊開票邊投票」混亂;但公投選務負載不應成為脫鉤大選的藉口;而且這是技術問題,法律若成定局必然要有解決配套措施!立委提案改採「數案一張」印製,便是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亦是我國選罷法對於候選人全部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多年作法,並無不妥之處。

另外,技術上也可採用超過30個國家實施的「電子投票」;其中以「直接記錄電子投票機(簡稱DRE)」,讓選民印出類似金融交易紀錄的收據,最適合我國防弊監督。除此,增設投開票所、分開投票動線、制定不在籍投票等均可解決問題,進一步實現主權在民的理想!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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