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男離婚糾紛中藏匿孩子 廣州法院視為家暴

大陸有一對男女打離婚官司時,男方擅自帶走並藏匿3歲兒子,結果被法院視為一種特殊形式的家暴。圖/取自新華社
大陸有一對男女打離婚官司時,男方擅自帶走並藏匿3歲兒子,結果被法院視為一種特殊形式的家暴。圖/取自新華社

父母打離婚官司時,一方擅自帶走並藏匿未成年子女,是否涉及刑責?近日廣東廣州有一對夫妻打離婚官司,男方逕自帶走3歲兒子並藏匿老家半年,女方完全無法和丈夫取得聯繫,遂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也首次就怠於履行探視義務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並引述法條表示父母一方藏匿未成年子女也算特殊形的「家暴」。

近日廣東有一對夫妻因婚後感情不和而分居,男子帶著孩子在廣州生活,女子則到深圳打拚,周末回來探望。不料,隨著夫妻雙方矛盾升級,訴請離婚之際,女子發現丈夫把孩子藏了起來,不但完全聯繫不到丈夫,丈夫還刪除家中指紋鎖裡妻子的指紋,更改門鎖密碼。

女子報警求助後,警方多次電話聯繫,其丈夫均拒絕接聽,後來才得知原來孩子被丈夫帶回老家,女子與孩子「失聯」近半年,由於幾經努力仍無法接觸到孩子,她遂向廣州天河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丈夫搶奪、藏匿孩子。

男子辯稱,妻子此前探望時沒提前告知,還趁家中沒人強行撬鎖,他考慮人身安全,才帶著孩子搬回老家,且孩子在雙方分居期間就跟著爺爺奶奶生活。另外,他也沒有對妻子有任何家暴行為。因此,妻子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認定,本案中,雖無明確證據顯示男子對妻子直接採取暴力行為,但男子自2024年5月將孩子帶離後,其妻客觀上並未能實際探視到孩子。此前,其妻因無法見到生病的孩子而撬鎖,事出有因,反而能夠體現其妻身為母親想見到孩子的迫切心情。在雙方因離婚訴訟產生矛盾的情況下,女子無法與丈夫取得聯繫,事後男子也未盡到妥善協助妻子行使探視權的義務,妻子近半年未能見到自己的親生骨肉,無法履行對孩子的教育和監護責任,孩子也未能體會到母愛。

根據今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願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因此法院認定,男子的行為已構成了妨礙其妻探視權、實質性藏匿孩子的情形。且孩子離開廣州時年僅3歲,正處於特別需要母親關愛的關鍵時期。這種藏匿行為,不僅侵害了其妻做為母親對孩子依法享有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也會對孩子造成心理傷害,嚴重損害其人格權益,是家庭暴力的特殊表現形式。因此,法院對女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依法予以支持,禁止男子搶奪、藏匿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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