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因此遭到停職。此案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合議庭法官認為此案關鍵《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身分」的違憲之虞,因此今(2日)下午裁定將此案停止審理,並送司法院憲法法庭釋憲。對此,高虹安下午透過錄影回應表示,尊重與肯定高院合議庭決議,也再次重申自己絕沒有貪汙,希望盡快還她清白。
高虹安於2020年獲得民眾黨推薦,成功當選不分區立法委員,並在2022年代表民眾黨參選新竹市長,並順利當選。然而,她在上任不久後,便因立委期間涉嫌詐領助理費而遭到檢調單位的調查。
根據檢方資料,高虹安於2023年8月被指控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透過浮報助理公費補助及加班費,詐取相關金額共超過62萬元。扣除實際用於公務及私聘助理的支出後,她涉嫌詐得超過46萬元。檢方因此依《貪汙治罪條例》對她及其他四人提出起訴。一審法院認定高虹安有罪,該案件的詐領金額達11萬元,判處她有期徒刑7年4個月,並褫奪公權4年。此案上訴至高等法院二審。
高等法院在去年11月初開庭審理本案時,高虹安依然堅持無罪,強調沒有貪汙的動機或行為,只想做好立委工作,並未考慮這些問題。高虹安還表示,若真的要貪汙,為何會僱用如此多的助理來進行記帳,這樣反而可能增加被揭發的風險。
在庭審中,承審法官郭豫珍針對《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及《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要求檢辯雙方針對兩者之間的關係進行釐清,以便於法院日後的裁判。
此案經合議庭審理約兩個月後,法官認為關鍵的《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涉及的規定存在違憲風險,因此決定停止審理,並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請求釋憲。
高院在裁定中指出,過去多年來,各級民意代表因公費助理經費和加班費問題,而被法院判決的案件已累計超過200件。但高虹安是首位因公費助理問題而被判有罪的立法委員。此外,關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和《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裡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及性質,是否相同仍然存在疑慮,實務上如何合法運作及法官是否能依此進行審判均屬於爭議。
合議庭還為此向立法院詢問情況,但即使立法院擁有豐沛的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仍然無法釐清《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的具體解釋,因此合議庭不可越俎代庖。此案關係到眾多現任及卸任立法委員,以及上千名公費助理的權益,因此合議庭表示「唯有從本質及制度的角度尋求根本解決方法,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明白應當遵循的規範,來妥善解決此類問題」。
對此,高虹安下午透過錄影回應表示,尊重與肯定高院合議庭的決議,也再次重申自己絕沒有貪汙,希望盡快還她清白。她傍晚以自拍錄影回應指出,「我尊重今天高院合議庭的決議,我同時也高度肯定合議庭從憲法的高度,以及人權保障的角度聲請宣告違憲,同時我也要再次重申,我沒有貪汙不法,希望能夠盡快還我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