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天(9日)通過《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整合發電、輸電、配電、售電資源,維持台電公司現行經營型態;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也將納管新型電力供應方式如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等。經濟部說明,目前國內約有80幾家再生能源售電業者,其中已有38家開始售電,修法開放後可以讓售電更便利。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政府正致力推動第二次能源轉型,開發多元綠能、推動深度節能、擴展先進儲能,確保供電穩定。本次《電業法》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維持台電公司現行經營型態,以確保國家供電安全及韌性;第二,放寬綠電交易限制、強化綠電交易市場;第三,將新興電力資源納入管制,促進電力市場的健全發展。
卓榮泰表示,首先,因應淨零轉型及國際能源價格波動的挑戰,為務實推動再生能源、確保電力調度穩定,並強化國家供電安全及電力韌性,參考國際電業發展趨勢,整合發電、輸電、配電、售電資源。因此,本次《電業法》修正,刪除台電公司分割條文,維持台電公司現行經營型態,加速推動第二次能源轉型。
其次,106年《電業法》修正開放綠電交易後,國內電力市場環境已逐步朝向自由競爭邁進。隨著國內企業用電對於綠電需求持續增加,本次《電業法》修正,藉由放寬現行綠電交易限制,活絡市場交易,也強化電力交易平台的中立性與獨立性,健全交易市場秩序。
最後,近年非傳統電力供應方式,例如併網型儲能及需量反應措施等,逐步擴增,對我國電網韌性有重要幫助。本次《電業法》修法也將特定電力供應業納入管理,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以促進電力市場的健全發展。
修正條文第2條,於電業定義中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類別,並明定特定電力供應業及儲能設備定義;修正再生能源售電業定義,刪除銷售對象僅限用戶規定;配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酌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定義。
修正條文第6條及第75條,刪除輸配電業原則不得兼營其他電業的限制,明定其應落實會計分離制度,並修正對應罰則。
修正條文第11條及第78條之1,明定電業管制機關應視電力市場發展情況,檢討電力交易平台運作模式及成效,並得設立具獨立性交易單位。或要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採取強化中立性運作的相關措施,並增訂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要求辦理的罰則。
修正條文第15條,新增特定電力供應業申設程序,另就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前已參與電力交易平台的業者,新增應於修正施行後取得執照始得參與電力交易平台交易的期限。
修正條文第47條及第74條,刪除售電業不得設置主要發電設備的規定,並修正對應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