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兩國論 陸委會把「大陸地區人民」變成外國人

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右2)9日會晤外賓。圖/中央社
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右2)9日會晤外賓。圖/中央社

陸委會副主委沈有忠15日在談話節目中,引用《國籍法》而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禁止國人擁有大陸身份證的法源,把「大陸地區人民」變成「外國人」。沈有忠的說法不但違反2018年陸委會函覆法院的「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解釋函令,更是以行政命令對抗《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一中」精神。

針對先前國民黨議員史雪燕因為陸配身分而遭解職,沈有忠強調,放棄他國國籍是法律規定,為防止忠誠度混淆,主管機關是依照《國籍法》依法行政。

沈有忠還強調,《國籍法》已多次修正,以避免公職人員、尤其是中央民代因雙重國籍而有忠誠度的問題,這並非針對中國籍,即使是美國籍、日本籍也必須放棄,標準一致。沈有忠把「大陸地區人民」變成「外國人」。

而對於中華民國公民申請大陸身份證一事,大陸國台辦發言人陳斌華15日只表示,台灣居民到大陸學習、工作、生活或定居,是他們的自主選擇;對於台灣居民選擇到大陸「落戶」,陸方表示歡迎,將依法依規予以審批辦理。

根據大陸法規,目前台灣人可以持有的大陸身份證件有台胞證、台灣居民居住證(居住證)、準備定居落戶的台灣居民定居證(定居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及身分證;申請台胞證及台胞居住證,不需上繳台灣身份證及護照,但申請「定居證」(即落戶)就要上繳台胞證、台灣身份證件和護照。

2024年初,大陸國家移民管理局實施「支持福建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十項出入境政策措施」,放寬審核標準,將「上繳」台灣身份證件改為「交驗」,試點才一年左右,還沒推廣到福建以外省分。

陸委會當時還說,中共放寬在福建的定居證申請,由於對岸經濟不佳,定居證對台灣人沒吸引力,並稱因為還不需設籍中國,因此未違反《兩岸條例》,不會註銷台灣戶籍。

而且,陸委會主委邱垂正3日才表示,是依照《兩岸條例》第9條之一的相關規定,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大陸的護照,違反者將喪失台灣人民的身分及戶籍所衍生的權利,包括健保、長照、選舉等資格;大陸在2018年向台灣民眾發放居住證,就是在規避上述規定。

邱垂正還說,目前對居住證雖然尚未有法律規範,但陸委會仍呼籲國人盡量不要申領;但沈有忠15日卻是引用《國籍法》而非《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禁止國人擁有大陸身份證的法源。

另,「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解釋函令的由來,是2018年大陸籍錢姓男子民國來台單車環島,行經高雄路竹區遭路燈電死,其家屬提出國賠,法院一、二審判高雄市政府需賠463萬元;法院表示,判決是經函詢《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及陸委會,獲函覆「中國大陸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適用《國賠法》,所以據此依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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