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黃麟凱於昨(16日)晚間槍決,目前監獄中的死囚尚餘36人,此事也再次掀起「死刑犯伏法後是否能執行器官捐贈」的討論,但其實早在2015年立院就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不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衛服部也表示「世界上人權國家都不會用死刑犯器捐,即便有簽署器捐同意書也不使用」。
死刑犯黃麟凱於2013年殘忍殺害女友以及女友母親,昨(16日)晚間執行死刑,目前監獄中的死囚尚餘36人,此事也引起熱議,不少人重新討論起「死刑犯伏法後是否能執行器官捐贈?」;但其實,台灣早在2015年就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了不使用死刑犯捐贈器官。
衛福部醫事司長劉越萍也指出「使用死刑犯的器官,將會違反世界人權」世界上人權國家都不會用死刑犯器捐,因此即便他們有簽署器捐同意書也不使用;另「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也曾指出,在國際上「聯合國和世界醫學聯盟」(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的立場,都是反對死刑犯器官捐贈的。
此事也於網路上掀起討論,不少網友紛紛留下想法,「保護死刑犯、不給病友活,破腦的邏輯」、「廢物利用欸 多少人等救命」、「本人生前有同意的話,為什麼要限制不行」、「器官是有生前記憶嗎?」、「不能物盡其用喔?」、「這跟人權有啥關係,那為啥一般人就可以捐?」、「果真死刑犯有的是世界人權」、「受害者只是失去了一條命,兇手失去的可是世界人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