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宜蘭縣長林姿妙的貪汙案於去年12月31日經一審宣判,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林姿妙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剝奪公權6年。然而,宜蘭地檢署今(4日)認為,宜蘭地院將起訴的收賄罪改圖利罪做法存在事實認定錯誤及刑度過輕問題,因此對包含林姿妙在內的14名被告提出上訴。
宜蘭檢方在此案中共起訴15人,因礦業公司負責人林錫欽在偵查階段已與檢方達成認罪協商,檢方未對他提出上訴,但其餘14名被告,包括林姿妙及一審判決無罪的前縣府建設處長黃志良等人,均被檢方上訴。檢方在昨日傍晚向宜蘭地方法院遞交了上訴書。
宜蘭地院在一審中認為林姿妙收賄的證據不足,但認為她圖利事實明確,最終判決她有期徒刑7年,剝奪公權6年。除此之外,林姿妙還因財產來源不明和特殊洗錢罪分別被判刑2年6個月和3年6個月,合計需執行12年6個月的有期徒刑。
檢方上訴的理由則是認為宜蘭地院在變更起訴法條時的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不正確,檢方認為林姿妙在調查及審理過程中始終否認指控,犯後態度不佳,且判刑過輕,以及對特殊洗錢罪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認定存在錯誤。對於一審唯一無罪的黃志良,檢方則認為無罪的事實認定不當,因此提起上訴。
在此案中,共有15名被告,包含林姿妙、她的女兒林羿伶、7名宜蘭縣政府的首長及科長、2名羅東鎮公所官員、地主、礦業公司負責人及林姿妙的前助理。除了黃志良被判無罪外,其他被告的刑期從4個月到12年6個月不等,檢方對14名被告提出的上訴理由包含被告否認犯罪、無罪判決的事實認定及量刑不當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