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近日拋出《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21-1條修正草案,刪除商調「須經原機關同意」的條文,並規定機關最遲應於3個月內放人。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今天(18日)肯定此修正案並表示,長期以來公家機關習慣以不准商調至其他機關的方式,把已經應徵錄取其他機關的公務員強留原地,期待未來將公務職場煉製成「霸凌溫床」的這種威權式人事制度走入歷史。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表示,銓敘部將於明日舉行相關研商會議,但僅邀請少數部會及地方政府與會,因此聯盟只好藉記者會發聲。
聯盟表示,高度本次修正草案,這是我國人事制度的一大進步,希望銓敘部堅守初衷、開綠燈到底,勿再限縮放寬範圍或加諸其他限制,以免草案美意淪為七折八扣的爛尾政策。另外「3個月內放人」的規定,聯盟認為對於正受壓迫的公務員而言仍嫌過長,應一併考量縮短。
另外聯盟也認為應該一併檢討新人綁約問題。老鳥的痛是商調被擋,新人的苦則是綁約過長。目前人事制度規定考試分發新進人員最少綁約3年4個月,長則達6年4個月,明顯有違勞動力市場常理。該聯盟多次倡議廢除「限制轉調」規定,最後卻只換得銓敘部對「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者鬆綁的半套修法。該連盟再次呼籲,惡法不會因為豎起「解決少子化」的擋箭牌而成為善法,呼籲銓敘部併同檢討限制轉調規定,鬆開一律綁約的鎖鏈。
聯盟表示,現行人事制度缺乏不適任主管的處理機制,機關首長又習慣顧全主管職的面子而不願介入紛爭,因此對基層來說,唯一的應對方法就是忍到不適任主管輪調或高升至其他地方為止,真正的受害者反而無法轉身離開,這形同把管理失能的成本加諸在員工身上。另外,有時主管與屬員之間沒有誰對誰錯,只是不適合,硬把「怨偶」綁在一起,只會塑造出有毒的組織文化。
聯盟主張,「好聚好散」是組織管理的基本原則,讓員工「用腳投票」選擇自己想去的地方,並且把人員流動率當作警示燈號,機關才有改善自我缺失的動機,而不是靠著奴役走不了的「正常人」來維繫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