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威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所教授
侯佩岑等赴陸發展藝人轉發大陸央視「台灣必歸」圖卡,陸委會祭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範進行查處。其實,去年十月陸委會即發出類似「給予最嚴厲譴責」新聞稿,這次加碼依法查辦;等於將轉發圖卡,視作消滅我國主權,此種復燃「思想叛亂罪」的綠色恐怖!從藝人開始終將擴及全國人民。
事出有因,緣自大陸外長王毅宣稱「台灣在聯合國唯一稱謂是中國台灣省」,大陸央視隨即散發「台灣必歸」圖卡。陸委會將藝人在陸轉發行為,視作「與中共消滅中華民國主權唱和」,幾乎上綱到通敵叛國。此案非同小可,在我國政府未對中國大陸發布「敵對狀態」甚至「廢止協議」的前提下,此舉似可推論兩岸21項交流協議是否也是政府通敵?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正面推動交流法規
其實,當局欲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查處前,應先了解該條例是源自《憲法增修條文》前言「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及第 11 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而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正面、積極推動交流之規範,極其例外狀況才是嚴懲破壞國家統一或兩岸事務之分化行為!
所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處分未經許可的破壞「合作行為」。至於「消滅國家主權」是否能夠援引該《條例》處理,有其極大疑慮!除非依據憲法其他規範截斷《憲法增修條文》,如「發布戒嚴」宣布敵對狀態,或「發布緊急命令」因經濟上變故廢止協議,否則逕引《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分,實有違憲之虞!
更何況「轉發」是否等同「唱和」,「唱和」是否等同「破壞合作」,「破壞合作」是否「消滅主權」,恐怕在法律上還要更多論辯與舉證空間。甚至也需檢視刑事上「罪刑法定主義」,此舉是否落入已廢止的舊刑法一百條「內亂罪」思想犯錯誤範疇?因為陸委會似將「意圖」顛覆政府就入人於罪,當作惶惶不可終日的統治權藉口!
以舊刑法100條思考嚴懲 有愧民進黨元老
民進黨創黨元老推動廢止戒嚴時期的刑法一百條規定「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因當時主張台灣獨立與親共者的言論與思想,皆觸犯此條文。
解嚴後為處理叛亂犯問題,修改成僅針對「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刑。如今,拿藝人轉發貼圖開鍘,這是相當諷刺的,愧對當年推動廢除「叛亂思想犯」的民進黨元老。面對藝人轉發圖卡就要法辦,雖然不得不承認中共統戰勢不可擋,但難道就要以白色恐怖的手法因應嗎?當年兩蔣面對中共政權與匪諜,懲治「思想犯」難道就是大逆不道,現今賴清德政權就合法合理嗎?
如果對中共懼怕無比何不學習兩蔣鎖國,終止兩岸交流,也讓投機、取利者選擇表態,放棄台灣市場。否則民間消費市場自然分辨,尤其在目前憲政法治下,政府雖須「提醒」人民但非「懲罰」人民;若政府動輒威嚇,反而是在利用統戰事件製造仇恨對立,既不符《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立法目的,更已違背了《憲法增修條文》推動國家統一或兩岸事務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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