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只會搞大惡罷怎不儘速訂定不在籍投票法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前排左3)與黨籍立委26日向社會大眾鞠躬呼籲支持大霸免。圖/中央社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前排左3)與黨籍立委26日向社會大眾鞠躬呼籲支持大霸免。圖/中央社

吳威志/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公民團體細查罷免綠委8席已跨過門檻,中選會卻還未公布,使得中立的中選會儼然變成執政黨的附屬機構。目前全國罷免案,若不包含上述8件,據中選會3月中旬公布的,共有34件立委罷免案、1件縣市長罷免案、2件縣市議員罷免案得進入二階連署程序;另有16件立委罷免案、3件縣市議員罷免未達一階提議標準,補提以1次為限。

現行選舉、罷免相關投票規範,訂於《憲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但在大罷免如火如荼展開之際,中央主管單位的中選會卻似遺忘了:投票程序應迅速公正以取信於民、投票人權應更健全、倡議多年的「不在籍投票」應速速完成立法,而非對以上問題均不予聞問!

完善投票權為當務之急而非大罷免

 《公民投票法》第 25 條已將「不在籍投票」明定另以法律定之;但攸關此近100萬人權利的制度,卻未完成立法,新政府至今毫無進展!目前行政院並未通過專法草案或另訂於其他法律中,所以我國尚未實施不在籍投票。反觀世界各國舉凡美國、日本、韓國、英國、歐盟等皆有採用。

不在籍投票泛指選舉人免於戶籍地親自投票,而以他種方式行使投票權利;各國採用的制度不一定能完全適用我國,但因我國投票方式歷來缺弊極大,若能參考國外制度擇優設計,將使法制更加完善。例如美國不問有無「正當理由」皆可允許個人選用多種投票方法,歐盟則不論境內或境外之公民皆可行使不在籍投票;日本對於因工作或旅行等情事,而居住於戶籍登記地以外之所在地都可進行投票。

一般而言,不在籍投票的執行方式,在國際間常見有通訊投票、提前投票、特設投票所投票、移轉投票、電子投票、代理投票、投票卡投票、 境外投票等八種;但以我國過往的實施經驗,反而爭議焦點都集中在「適用對象」的議題上,例如台商或華僑的不在籍投票。

戶籍地投票主義剝奪不少人投票權

我國現行投票制度99%選民採行「戶籍地主義」,雖然也有1%例外規定,即工作人員得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然而,除此之外,仍有許多人民無法返回戶籍地投票,如選舉日需執勤之軍警,受刑人、重度殘疾、臥床病患、醫事人員,或於戶籍地外之工作者、求學者、居於境外之公民等,行使投票權皆有其困難。

《憲法》第130條規定,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另外各選舉罷免法、《公民投票法》皆明文規範「選舉投票權人」須於選舉區繼續居住一定期間以上者,便具有選舉投票權。所以,只要有居住事實,縱然投票當日於戶籍地之外或國境外,依憲仍有投票權;更不用說有勤務在身的軍職人員,也應保障其投票權。

另外,無法親自前往投票的重度殘疾人士,更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促進保障法》捍衛其權益;而「醫事人員、重症病患」亦有不限制其必須在戶籍地投票之合理考量,若上述族群都無法親自到「戶籍地」行使投票權,恐構成實質上之權利剝奪。

事實上,中選會早在2022年九合一選舉前,曾禁止新冠病毒確診者、隔離者投票,造成30萬人權益受損;中選會竟以選務無法克服,就引用《傳染病防治法》違憲禁投,而非發布憲法緊急命令去沒收投票權。更何況中選會早在2020年就已研妥《總統副總統不在籍投票法草案》,行政院更於2024年2月通過中選會重擬《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如今何以不繼續推動?「對人」的不在籍投票法制化延擱至今,主管部門確有怠忽職守、阻礙民主憲政發展之過!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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