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檢調偵辦罷免連署應適可而止

罷免高雄立委許智傑、黃捷的「雙罷劫連署總站」18日上午被檢調搜索,罷免立委許智傑領銜人朱磊(左)被檢調帶回訊問。圖/中央社
罷免高雄立委許智傑、黃捷的「雙罷劫連署總站」18日上午被檢調搜索,罷免立委許智傑領銜人朱磊(左)被檢調帶回訊問。圖/中央社

吳威志/前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委員
 
檢調偵辦罷免民進黨立委涉及連署造假瑕疵,繼「罷吳四騎士」遭到搜索、交保引發爭議之後,不顧國民黨在台北地檢署外集結抗議與聲援遭搜索、約談者;昨又搜索國民黨北市黨部,並約談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

這樣一連串大動作,外界已質疑檢調單位介入罷免活動,影響司法的公正性。雖然源自中選會對罷免案查對,針對可能涉及偽造或有往生連署者,主動向最高檢察署告發的41件之一;但此際罷免風潮延燒,難道罷免錯假率高達4成就一定可歸責發起團體嗎?
 
罷免案易有對手陣營介入 製造偽假連署
 
有過選舉經驗的人必定知道,也有可能來自對手暗自動員,派人從中作梗所致,缺乏動員連署經驗者有可能誤中圈套而不自知。而且自有罷免法以來,提議與連署階段,不合格式或偽造假冒乃是所謂兵家常事,不該動輒以刑法伺候。

由於罷免是政府被動、人民主動、公開連署,不像選舉是政府主動、人民被動、毋須連署;甚至《選舉罷免法》第20條還規定「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選舉名冊出錯的機會微乎其微,但罷免名冊因有相對對手反制,出錯率甚至可達半數,這本不令人意外。

因此《選罷法》第76條規定罷免提議階段、第80條規定連署階段,名冊未依規定格式提出應不予受理;又第83條規定,中選會收到名冊後,有不合規定、身分證號或戶籍地址書寫錯誤或不明、未經連署人簽名或蓋章、連署有偽造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

對此,國民黨台中市長盧秀燕受訪強調,罷免是政治運動,國家並沒有給罷免的發起人權力,去查核連署人的身分,若連署人是未成年或持有外國國籍,或者死亡等不合格情形,罷免發起人沒有權力去查核身分,所以國家給選委會權力,可以去查核、除錯。

同理,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選偵字第4號不起訴處分書,也如此認定死亡連署的瑕疵,「於收集連署過程中,並未有戶役政系統等方式供查核比對身分證字號,自難期待得以發覺有連署者於提議前已死亡之情事,是被告等人尚難繩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是以足見若追究發起人的刑事責任,那麼連署人、查對機構怎能免責呢?

檢調偵辦主要依據是《選罷法》第98-2條「利用他人個人資料,未經同意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惟第 50條規定「政府各級機關於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難道檢調大動作偵查,造成對競選與罷免這麼鉅大宣傳效果,不應在禁止之列嗎?
 
調查局無權介入
 
進一步而言,依據《調查局組織法》第4條「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調查局偵辦範圍其實僅限於「賄選查察事項」,顯然未包括「罷免連署書偽造文書」在內;亦即應以發起人、連署人涉及「貪瀆及賄選」事項為限;至於「偽造、假冒」提議或連署者,《選罷法》第18條本有行政防範的規定。

而且檢調也嚴重誤解了條文,因為該條不僅訂於公告後階段,而且依據刑事「罪刑法定主義」,必須有7大構成要件,包含利用的故意、資料是他人的、未經同意、偽造與假冒、用於提議或連署、因果上造就罷免案成立、隱匿情事讓選舉機關無從查對。以上如此重大要件,才能加以制裁,否則冒然搜押必然破壞憲法保障人民的罷免權。

因此,盧秀燕市長語重心長呼籲「對於罷免發起人予以司法重辦,在法律上是不公平的,這樣不但濫用國家司法,也有打壓民主之嫌」;她說「我從政卅年,這是國家司法機器濫用最嚴重的時候」。顯然檢調偵辦應該適可而止。否則,這是民主倒退,國家司法不僅無法維護公平公正,反而遭到政治人物濫用到了極致!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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