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出席陪審團遴選是公民義務 台灣適不適合陪審制?

陪審團由12人組成,加拿大司法系統是根據電腦抽籤抽出約百人左右,進行第一輪篩選。圖為溫哥華法院陪審員遴選。圖/記者徐嘉銘攝影
陪審團由12人組成,加拿大司法系統是根據電腦抽籤抽出約百人左右,進行第一輪篩選。圖為溫哥華法院陪審員遴選。圖/記者徐嘉銘攝影

前一陣子看政論節目,有網紅提到台灣法院要不要效法歐美設陪審制的話題。想起我在去年8月被加拿大法院選中,參加陪審團的遴選,針對10月中開審的一項有關刑事案件,多年前也曾有過一次被遴選的經驗。先略述加拿大陪審團的運作方式。

陪審團由12人組成,加拿大司法系統是根據電腦抽籤抽出約百人左右,進行第一輪篩選,通知書上會告訴你這是刑事、民事或什麼樣的案件,但不會講具體內容。

抽中不一定會選中,遴選過程會看個人情況,決定要不要讓你成為陪審員。

一旦選定後,12位陪審員從審訊第一天開始就要進入法院,聆聽控辯雙方的辯論。審訊程序(一般7天,有時會更長些)結束後,要做出被告是否有罪,或者在被控的幾項罪名中,有哪些罪名成立,哪些罪名不成立的判決,只有在12名陪審員意見一致時才能定案,只要有一名陪審員有不同意見,罪名就不能成立。

在確定罪名後,陪審員工作就全部結束。之後的量刑部分,則是法官另外找時間開庭做裁決。

台灣適不適合陪審制,取決於兩個因素。

第一是法庭,特別是法官的情緒。

在加拿大,因為工作關係,自己也採訪過不少法庭聆訊,過程中只有控辯雙方律師(和檢察官)、證人與法官的對話,連在現場的被告,也只有在律師要求下才會開口講個兩句,旁邊的陪審員更只是坐著聆聽,並做筆記。

加拿大的法庭,相當「平和」。

但台灣的法庭一向充滿「情緒」。二十多年前我在台灣的一個朋友被殺害,我曾在法庭旁聽席聆聽過審判,發現法官有時會當庭痛斥疑犯……。而我看的政論節目主持人也在節目中提過他在台灣的官司,他的律師會和法官「互槓」。

法官和律師和檢察官,都不宜在庭上表現自己情緒。陪審團的成員有個「心照不宣」的條件,就是不能被情緒所左右,一旦庭上被告或原告的陳述充滿激憤情緒時,法官還會當庭「提醒」陪審員,不要受到影響。

如果放在台灣,法官自己的情緒都很激動,如何還能要求陪審員公正。

第二是各種真假新聞的流竄。

在加拿大當陪審員,基本是聆訊第一天才知道要審的是什麼案子,即使案子在第一天開庭前就鬧得很大,但陪審員多半只會略有耳聞,除非你是新聞工作者,但新聞工作者在陪審員遴選時就會被刷掉(我在加拿大曾兩次被抽中參加陪審員遴選,都是因新聞工作者身分而被刷掉),因此,基本可以保證陪審員對案子是不可能熟悉,甚至完全陌生。

但台灣的真假新聞一直是如沙泥俱下,媒體也有聞必錄大作報導,而台灣人很難不被這些真假新聞衝擊到,如果成為陪審員,是不是能不帶偏見的去聆聽和做決定,都有問號。

另外,加拿大的陪審員在每天庭審結束後可以回家,但必須嚴格遵守不能跟親朋好友「聊」你知道的案情,否則會有法律的後果。

如果對某個案件意見分歧,所有陪審員更需要在法庭安排下,到法庭附近的旅館住一夜,不准打電話,不能接觸任何新聞來源,完全與外界隔絕,甚至想出去散個步也得12個人一起行動,這是為了體現公平、平等的原則。

所有的討論必須12個人同時在場,如果某人要上廁所,討論必須中止。

我相信如果台灣實施陪審員制,要陪審員回到家不「聊」相關的案子,難度不小。加上一旦陪審員對案子看法出現分歧(我相信這種情況很難避免),加拿大對陪審員幾近虐待式的「禁閉」管理,在「人權氾濫」的台灣適不適用,大家心裡也都有數。

 

什麼是陪審團

陪審團(Jury)為法院中,用來判定事實或被告是否有罪(視乎各地法律而定)的平民團體。陪審團的歷史根源可追溯到歐洲古代的日耳曼民族部落習俗,現代形式的陪審團則起源於12世紀中,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時代,即以犯罪地的行政區與村落的6至12人為代表來審判犯人。

一般提到陪審團,人們想到這是英美法系(或稱海洋法系)國家或地區的特色,例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紐西蘭、印度、香港等。但其實目前採用陪審團製度的已遠不只上述國家,例如愛爾蘭、比利時、西班牙,北歐的挪威、瑞典、南美的巴西。

陪審團可用於絕大多數刑事和部分民事案件,不過有的國家只用在刑事案件,加拿大則刑事民事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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