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今天(23日)召開委員會議,討論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的2項公投案,決議國民黨團提案的「反廢死」公投非屬《公投法》規定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礙難辦理公投;至於民眾黨團提案的核三廠延役案則確定8月23日公投。
中選會表示,立法院5月20日交由中選會辦理的「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非屬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並不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礙難辦理公民投票。
至於立法院5月21日交由中選會辦理的「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公民投票案,則合於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規定,依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定於114年8月23日舉行投票。
中選會說明,根據《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主管機關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依《公投法》規定,立法院僅能對重大政策之創制與複決提案,此與人民公民投票提案自不相同;又公民投票法所規定公民投票之程序與實體要件,不僅拘束各項提案人、提案機關,也依法拘束中選會。
中選會說,亦即,各提案人、提案機關必須符合《公投法》所定之法律規定,經中選會委員會議審議符合法律要件後,始得據以適法辦理公投,實現直接民主。質言之,立法院經立法院院會通過之公民投票,仍應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要件所定,始不適用同法第9條至第13條、第17條第1項第3款及第19條規定。
針對立法院交由中選會辦理之「您是否同意『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判處死刑不須一致決』之政策?」公民投票案,中選會表示,該會委員會議決議本項公民投票案不符合《公投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主要理由係依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科處死刑之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
中選會說,憲法訴訟法第38條規定,憲法法庭裁判,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基於權力分立及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立法院亦須受憲法裁判內容之拘束。此外,該公投提案以憲法判決主文為標的,且該憲法法庭判決主文亦載明「法院組織法就主文第1項案件,未明定應經合議庭法官之一致決始得科處死刑,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相關規定。」則本公投案另涉及法院組織法之修正,具有「立法原則之創制」之性質,已非屬「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