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地案一審判7年8月 北院裁定辜仲諒電子監控並限制出境

辜仲諒涉違反銀行法案,北院27日下午裁定其以手機監控,資料照。圖/中央社
辜仲諒涉違反銀行法案,北院27日下午裁定其以手機監控,資料照。圖/中央社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涉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於2005年購入高雄澄清湖大樓的購地案,遭檢方依違反《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背信罪與財報不實等罪起訴。台北地方法院於5月13日一審宣判,辜仲諒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並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北檢事後聲請施以電子監控,北院於27日下午召開調查庭,最終裁定對辜仲諒及3名共同被告施以電子監控,以確保未來審理與執行順利進行。

檢方起訴指出,2005年間,辜仲諒與李聲凱、陳俊哲等人得知清美公司董事長黃仁宗有意以8.5億元出售位於高雄鳥松區的澄清湖大樓後,先透過泰通公司台灣分公司購得該大樓,再以9.5億元轉售給中信銀,造成銀行損失達1億元。檢方認定該行為構成圖利及背信,並未揭露實際交易關係,亦未經合理估值,涉嫌財報不實。

此案曾併入辜仲諒所涉的「紅火案」(炒作結構型債券)一併審理,高等法院於2018年對紅火案一審判刑3年6個月時,將澄清湖案退回另案偵辦。北檢遂重新整理事證後另案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於5月13日依違反銀行法、證交法等罪名宣判,包括辜仲諒在內的4人均遭判刑:辜仲諒(時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有期徒刑7年8個。張明田(前中信金控財務長),有期徒刑8年。林祥曦(前中信銀副總經理),有期徒刑9年6個月。李聲凱(前中信銀證券投顧董事),有期徒刑9年4個月。

4人均被裁定限制出境與出海8個月,檢方為防止潛逃與串證,另聲請法院對4人施以電子監控。

台北地方法院於27日下午傳喚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及各自辯護人出庭召開調查庭,釐清是否有施以電子監控的必要。庭訊中,辜仲諒主動表示,他身為中華民國棒球協會理事長、亞洲棒總理事長及世界棒總副會長,10月間將赴泰國參與世界棒總副會長選舉,須赴多國拜會,希望屆時法院能解除出境限制。

辜仲諒在庭訊中數度表達個人立場,強調自己身為中華民國棒協理事長,「不可能做任何對不起國家的事情」。他說:「我不懂法律,但我相信司法;棒球是我和很多人的生命,我不會因為司法放棄我生命中最重要的東西。」

法官詢問辜仲諒對強制處分的看法時,他表示希望不要羈押,並認為若需會見外國貴賓,配戴電子手環或腳鐐「對國家形象不好」。但他接受使用「個案手機」每日定時拍照報到。法院最終裁定:辜仲諒:攜帶個案專用手機,每日上午9時至11時間內拍照上傳報到。

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攜帶個案手機或佩戴電子腳鐐。法院表示,若4人有違反報到規定或其他情節,將不排除進一步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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