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去年至今發生多起兒童遭狗襲擊咬至重傷案件,最嚴重者手臂被狗扯斷。最高人民法院5日召開記者會,公開6宗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典型案例,強調若「猛犬」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狗主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大陸把比特犬、杜賓、獒犬、高加索犬、羅威納、土佐鬥犬、牛頭㹴等,都列為「猛犬」。
據《澎湃新聞網》報導,最高法院引述統計數據顯示,2022年大陸城鎮犬數量為5119萬隻,隨著狗隻數量不斷增加和犬品種增多,近年狗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因此,協調、平衡養犬快樂和養犬安全,是需要解決的社會治理重要問題。
在公開的典型犬傷人案例中,分別有飼養了屬地禁養的大型犬、狗咬傷孕婦而流產、狗追逐路人致對方受驚跌傷、飼養過多及無證犬(在中國養狗須辦理狗證)、未拴牽引繩等,有個案飼主被判要賠償21萬1264元人民幣(約新台幣93.1萬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規則,認定被禁養的猛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無論受害人有無過錯,飼養人均應承擔全部責任。
陳宜芳說,未按照規定飼養、管束犬,飼養人、管理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以金錢賠償為主要形態的民事責任,沒收犬行政責任等。民事責任方面,法院針對犬致損的特定場景和特定損失,正確認定侵權形態,合理界定損害類型,恰當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