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在去年(2023年)下半年接連撤換了原外交部長秦剛與原國防部長李尚福,除了引發國際關注外,也引發新一代的年輕人對自身前途的思考與認知。
對大陸的年輕人來說,面前的選擇看似很多,但其實並沒有太多選擇空間,考編考研、進國企,表面上是謀求一份穩定和體面,但進入編制對年輕人的誘惑已經不只是象徵一份工作,更是個體對於風險的抵抗能力。
一直以來,在大陸作為國家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和服務者的公務員,一直都是年輕人的首選,但政治體系的運作方式和核心領導階層的任免,也廣為受到公眾關注。在這充滿變數的過程中,每一屆或每一次換屆,都不僅是權力的過渡,更是國家未來路線和政策走向的風向指標。在這個過程中常出現兩個關鍵術語:「中央決定」和「中央批准」。
這兩個名詞雖然簡單,但卻蘊含著深刻的意義,不僅反映了大陸政治體系中權力結構的特點,而且還涉及官場升遷的內幕和政策導向的微妙變化,也揭示了中央與地方政府在決策中的相互作用與平衡。
一、「中央決定」:權威的決策
按字面意思理解,「中央決定」就是指沒有經過省委研究,中央直接任免決定,或者是省委雖然向中央提出了建議的人選,但中央並沒有認可省委的建議人選,而由中央按 程序自行決策任免,表達上就用「中央決定」。例如任命省委書記,由部會空降至地方擔任領導職務或由其他地方跨省調動的人事任免。
很顯然,有些省部級幹部的人選,該級黨委一般是無法推薦的,比如,各省委書記、省長,各自治區黨委書記、政府主席等正職,一般同級黨委難以推薦,且這些幹部跨地區、跨機構任職的多,以中央全盤考慮,直接醞釀決定,在任命時,就會使用「中央決定」的表述。一旦「中央決定」發布,其權威性和執行力是不可置疑的,任何人都難以反抗。
同時,「中央決定」的產生有其特定程序。 一般是在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等重要會議上,經過充分討論後獲得通過。 這樣既體現了黨內民主,又使決定具有充分的權威性。「中央決定」往往關係到國家發展大局,內容涉及重大方針政策和人事任免。做出這些決定需要基於戰略考量和科學判斷,綜合兼顧各方面因素。正因如此,「中央決定」對全黨全國具有極強的政治性、指導性和權威性。
二、「中央批准」:民主的體現
所謂「中央批准」,按字面意思理解就是省委向中央提出了建議人選,獲得了中央認可後,才批准同意,雖然省級黨委常委按程序需要中央決策決定,但涉及到副省級幹部的 人事調整,省委是有一定的建議權,在省委提出建議的情況下,如果獲得中央認可,表述上就用「中央批准」。例如:省內普通地級市市委書記任省會常委,普通副省長任省會常委,省委會委任省委會副書記等。
如果說「中央決定」是方向性的指導,那麼「中央批准」則是「中央決定」的具體化和落實。
三、兩者之間相同和區別
「中央決定」和「中央批准」的相同之處
不管是中央決定,還是中央批准,作為副省級以上幹部,中組部都會嚴格按照《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程序,一步不落地落實,確定好考察對象,並最終形成考察報告後,上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研究通過後,發布任命通知。
當然,省會級高官是沒有試用期的。 兩者雖然表述不同,但最終落腳點反映的都是中央選人用人的組織意圖,體現的是中央的決心意志。
「中央決定」和「中央批准」的區別之處
首先,「中央決定」通常用於一些重要的官員任命,這些任命是直接由中央層級決定的,不需要經過地方省委的研究或建議。 在這些高階的決策中,一般會採用「中央決定」的措辭,以突顯中央在重要職位任命上的決策權和主導作用。
而「中央批准」的使用主要聚焦在對省部級幹部人選的審批。 當各級黨委向中央推薦擬任的省級幹部人選時,這些提名需經過中央的認可和批准。 在正式宣布這些人事任命時,通常由中央組織部採用「中央批准」的措辭,突顯了中央在這些關鍵職位任命上的最終決定權。
四、是否副部級幹部任命用「中央批准」,而正部級幹部用「中央決定」?
這種說法顯然是不完全正確的。 通常來說,正部級幹部的任命,都是由中央自行醞釀決定的,都是使用「中央決定」,而副部級幹部的任命,雖然有許多是採用「中央批准」,但也有不少 是採用「中央決定」的。副部級幹部任命,採用「中央決定」,一種情況是跨地區任職,如遼寧省副省長轉任吉林省委常委,商務部副部長轉任湖北省委常委等等;還有就是雖然 是省內變動,但擔任了計劃單列市的正職,也可能使用「中央決定」,如浙江省副省長轉任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書記,因為寧波市是計劃單列市,財政與中央掛鉤,有更多的自主權,中央決定也很正常。
總之,無論是「中央批准」還是「中央決定」,都反映了中央選人用人的組織意圖。「中央批准」更體現了中央給了地方一定的人事自主權,使得人才能夠得到更好地發掘。「中央決定」則體現中央的全局觀念,全盤考慮,使得人才能夠在更加廣闊的空間發揮作用。「中央批准」和「中央決定」相輔相成,在幹部任命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