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俊臣/台灣公共政策學會理事長
7月26日晚間開票,「大罷免大失敗」成真,各界固紛紛論評民進黨政府的政治功過,但少有人抓住「大失敗」的法治問題。誠然,大罷免是近一年來民進黨政府最失敗的政治作為,但為何會如此不得多數人心?其關鍵因素,固然不少,但就年來的敗象浮現,殆多因賴清德政府完全欠缺法治觀念,有以致之。
賴政府違憲違法不勝枚舉
話說一年來,民進黨政府欠缺法治觀念,卻以「毀憲亂政」汙衊在野黨籍政治人士。由此次大罷免案所指摘的「罷免理由」,竟然就是賴政府「毀憲亂政」的真實寫照。試問:在強化國會監督力量,充實政治監督工具上,如處罰「藐視國會罪」,在歐西民主國家比比皆是,但在台灣賴政府卻聲請憲法法庭判決是否違憲;而憲法法庭多數大法官竟然也無視民主國家的常態政治監督工具,完全不顧大眾媒體的呼籲以及憲法學者的看法,予以違憲判決。其次,對於覆議的事項,憲法增修條文明定須涉及「窒礙難行」之政策,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始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但行政院卻抱持只要不符行政院期待,尤其是與賴清德總統或柯建銘的看法相左,即視為窒礙難行,則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覆議;而覆議被否決亦不接受,這是道道地地的違憲舉措,竟然說是在野黨籍立法委員的「毀憲亂政」。其實賴清德之具有威權人格,早在台南市長任內竟能長達234天不進入議會施政報告和備詢,即已表露無遺。再說,賴清德缺乏憲政主義(constitutionalism)的法治觀念,在其行政院長任內曾不修憲竟將「省政府」、「省諮議會」等憲政機關「裁撤」,而以諸多非法機關暗度陳倉,令人不齒。
賴政府對於在野黨提案修改《選罷法》、《憲法訴訟法》的實質上「異議」作法,就是聲請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對《憲法訴訟法》之釋憲,完全不管大法官應「迴避」此一事涉利害關係人的判決權行使;比較值得欣慰者,即因有少數大法官認為在低於法定人數下,即不得判決任何憲訴案,隨後即不再有判決違憲事件之宣告。財劃法修正及中央總預算案的審議通過,皆是國會的權責,卻成為賴政府攻擊抹紅的內容之一,法治主義在賴清德看來是形同可加丟棄的垃圾而已。
這一年來不知有多少法政學者為文,指摘民進黨政府的違憲行徑,但民進黨政府卻充耳不聞無動於衷,此可由該黨竟然主張或支持「大罷免」,而縱容司法機關在「大罷免」過程中,諸多的不適法的蠻橫司法行為,諸如:收押對象竟是涉嫌輕罪的在野黨黨工;即使交保亦需上千萬保證金。賴清德如有法治觀念,其政府應不致如此胡作非為;基本上賴清德政府在本質上是「知法犯法」,而非是堅持法治的「抵抗權」行使者,更絕非堅持民主法治、捍衛憲法和領土主權者,否則其如何竟將國名是「中華民國」,卻開口閉口說是「中華民國台灣」或逕稱「台灣」。
賴政府把法治主義視為丟棄之垃圾
大罷免之所以「大失敗」,上揭法治主義欠缺應係失敗的導火線,亦係根源所在。唯有民進黨政府能知所導正,始能贏得堅持學識良知的法政學者支持,從而在學術上肯認、在行為上支持賴政府之各項政策作為。但民進黨政府完全踐踏法治理念,例如「特別條例」既是法律,在野黨自可依法修正通過,民進黨政府卻視其為預算案考慮伺機聲請釋憲,或打算編列「特別預算」時,擬故意排除總統已公布生效法律之普發一萬元規定。
法治觀念是政治人物是否名留青史的判準,賴清德理應反省過往的思維謬誤。對於若干只企求高位,而無學識基礎的法政學者之讒言眩辭,應該逐一嚴加過濾和排斥。如此一來,吾人相信賴政府施政即可得到多數民心支持,社會亦可回歸祥和。但如這微小希望竟也再度淪為泡沫,就匪夷所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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