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村長遭解職 陸委會:公職有國家忠誠義務

圖為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於7月31日舉行記者會的畫面。圖/中央社
圖為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於7月31日舉行記者會的畫面。圖/中央社

針對昨(3日)媒體報導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因遭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公職一事,內政部與陸委會相繼作出回應。內政部強調,未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的村里長,均應依《國籍法》規定予以解職,鄉公所解除鄧萬華村長職務是依法行政。陸委會則重申,擔任我國公職基於國家忠誠義務,不得具有雙重國籍。

花蓮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於 8 月 1 日被鄉公所解職,成為全國首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長。鄧萬華對媒體強調,自己持有的是台灣護照,也依法當選,對於突遭解職將提起訴願,爭取自身權益。

內政部對此回應表示,擔任公職者,負有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的國籍,並於就職之日一年內完成放棄手續並提出佐證資料。對於未依規定辦理的村里長,將由鄉鎮市區公所依法解除其公職。內政部強調,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解除學田村長鄧萬華職務是依法行政,若鄧萬華有不服,得依法提出訴願。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村里長若因未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而遭公所解職,該解職處分的效力將自其就職之日起生效。

內政部最後呼籲,前述尚未辦理解職的村里長,凡具有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均應放棄。對於未辦理者,公所均應依法辦理解職。同時,各地方政府也應依《地方制度法》賦予的對公所指揮監督權責,積極督促所屬公所依《國籍法》規定辦理村里長解職。

陸委會:兩岸條例無規定,仍適用國籍法

陸委會也對此事件表態,指出原籍中國大陸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若欲擔任我國民選公職,除了「參選資格」有兩岸條例的限制外,其他有關「選舉活動」、「就職、任職、解職」等事項,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沒有相關規定,故仍須適用我國各有關法令之規定。

陸委會強調,依《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此係基於對國家忠誠義務以及避免義務衝突風險的要求。陸委會最後表示,「事實上具有雙重國籍者如欲擔任中華民國民選公職人員,本會尊重主管機關內政部對國籍法之解釋與相關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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