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國慶日凌晨,3名主張台獨的成員於新北市永和區中正橋上破壞懸掛的十餘面中華民國國旗。全案經歷多年訴訟後,我高等法院於29日撤銷先前無罪判決,改判3人各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當時,主張台獨的被告男子陳儀庭、女子陳妙婷及其友人劉珮瑄於2005年國慶日凌晨,在中正橋上使用美工刀、剪刀割毀橋上懸掛的十餘面中華民國國旗,並折斷部分旗桿。檢方依《刑法》第160條第1項「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國旗」起訴。
一審由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判處被告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3人不服上訴。二審法院於2017年審理認定該破壞行為屬「政治性表達行為」,仍在言論自由保障範疇,因而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再度上訴至高院。
然而,高院審理期間認為該案涉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國家象徵保護間的張力,曾於2017年裁定停審並聲請大法官釋憲。由於憲法法庭多年未做出解釋,高院於今年8月底裁定「不等釋憲結果,予以重啟審理」。
昨日宣判時,合議庭指出,被告主觀上具有侮辱中華民國之犯意,客觀行為也是以公然方式損毀國旗,鑑於國旗為國家重要象徵,其損毀行為已逾越言論自由保障之範疇。合議庭並援引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關於「政黨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者為違憲」規定,認為此破壞行為不可免責。
合議庭考量本案訴訟歷經多年且行為未造成人員傷亡、影響屬象徵性層面,遂酌情減輕刑度,改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法界一名人士指出,此案是政治性象徵行為與刑法侮辱國旗罪交會處的重要案例。若最終上訴至最高法院,或釋憲程序成案,將對未來類似行為的量刑與審理方式具指標效果。也有人權團體對改判表示關注,認為若單純象徵性抗議行為仍受刑罰約束,可能對言論自由保障構成重大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