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金門海巡隊員執行取締任務過程中發生大陸漁民翻船死亡的事件,案發迄今極少露面的署長周美伍,日前赴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做專題報告時,才算首度公開對此案做了些說明。周美伍是海軍中將轉任,不難理解他的服從性高,但卻未必知道海巡署這段期間來的說明,乃至於自己在立法院中對關鍵問題的答詢,幾乎已到了「鬼話連篇」的地步。
拿出證據證明無執法過當會違反什麼法
到底有沒有任何可證明海巡人員執法時並未過當的證據?這是大家最為關切的問題,尤其是執法時究竟有無蒐證的錄影畫面。依據海巡署執行勤務時的規定,必須要有相片、影像或其他資料作為其係依法行政的證據。但周美伍在立法院中除說明並未錄影外,其他如相關通報機制及事發全程的指揮管制錄音,以及雷達航跡的影像等些資料,則因全都交給了檢調,所以無法對外公開說明。
為甚麼相關證據交給了檢調就不能對外說明?甚至在立法院做專案報告時也不提供給立委?難道周美伍不願幫海巡隊員向立委澄清,他們並沒有執法過當?姑且不論海巡事件並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它首先是政府行政有無違法或不當的公共議題,本須攤在陽光下供公眾檢驗。何況,就算是一般的刑案,難道罪嫌連拿出證據公開喊個冤,都因屬違法行為而不可為?
行政行為即使違反行政法,但未必也構成違反刑事法律。行政機關本應對所屬公務員是否違反行政法的義務,主動進行行政調查與追究責任。例如,行政執法時沒有影像的蒐證資料,就已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
金門海巡執法過程中的通報、指揮及雷達航跡影像等,都是屬於行政上有無不當行為的證據,這是需要受到公眾檢驗的「民主行政」。故而,豈有因已交檢調就不能公開之理?
偵查不公開是規範檢調等有刑事追訴權者
周美伍應該不知道或只是服從上級之指示,所以才拿大眾常遭「唬弄」的「偵查不公開」原則,推說有關的證據資料不能公開。然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所規範的對象,係依據刑事訴訟法具有或輔助執行與輔助刑事偵查職權之人,也就周美伍所說是檢調。而海巡署在本案的刑事偵查過程中,充其量只是立於為「被告」的立場,何來因證據資料已交檢調而無法公開之說?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當時未質疑周美伍無法公開證據資料的說法,其後仍未見國民黨籍出身檢察官的不分區立委提出質疑。究其原因,「偵查不公開」已常用來「唬弄」社會大眾,所以檢察官出身的立委才對此情形保持靜默。
然而,行政機關在立法院中主張「偵查不公開」,就能輕易使其行政行為不受監督,加上監察院的無所作為,還真是自誇為自由民主體制中的連篇鬼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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