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1人跟騙11人同罪「刑量不加價」 吳宗憲痛批:難怪詐團肆無忌憚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取自吳宗憲臉書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圖/取自吳宗憲臉書

日前彰化一名20歲男大生被詐騙集團騙光積蓄,絕望輕生。國民黨立委吳宗憲今天(8日)表示,該案讓他心痛之餘,收到陳情人一份剛出爐判決書,加害1人跟讓10個家庭破碎都是判刑3個月,根本是「詐騙吃到飽,刑度不加價」,難怪台灣詐騙集團愈來愈肆無忌憚,因為法院判決書簡直是最完美「詐欺犯教戰手冊」。

吳宗憲表示,該份判決中,被告提供4個帳戶,導致11個被害人受騙,金額近百萬,結果判有期徒刑3個月,易科罰金9萬元。這份判決,狠狠地教會了詐騙集團和想賣帳戶的人4件事:首先,「被害人吃到飽,刑度不加價」。因為被告只是「交出帳戶」這一個動作,所以不管被告的帳戶後來害慘了1個人還是100個人,法律都算被告「只做了一件事」。害1個人是3個月,害10個家庭破碎也是3個月。他痛批,這種「批發價」的邏輯,根本是在鼓勵詐團:「拿到帳戶就死命用,反正刑度不會增加!」

其次,判決書等於是說「幫詐團隱匿多少錢都沒差」。不管這個帳戶是幫詐團洗錢10萬,還是隱匿了100萬,在判決裡,結果常常都一樣。金額的增加,並沒有反映在被告的刑期上。

第三,判決書教詐欺犯「犯後跑路沒關係,被抓到只要『演一下』」。不管詐欺犯害了多少人、跑了多久,只要詐欺犯承認,司法就會認為是「犯罪後態度良好」,認定詐欺犯有悔改之意。像個案被告曾被通緝過,代表其出事後「選擇逃避」。但司法告訴犯罪者:沒關係,先躲起來享受,哪天運氣不好被警察抓到了,只要在筆錄上說句「我承認」,就算被告沒有和被害人談和解、沒有賠償被害人一毛錢,就算被告曾逃亡,依法就是「自白減刑」。吳宗憲說,逃匿成通緝犯可恥嗎?但在法庭上,這招卻很好用。

最後,法院判決彷彿告訴犯罪者「我是幫兇我最大」。吳宗憲說,只要被告不是真正騙的那個人,被告在詐團地位就是「幫助犯」,依法「得」減輕其刑。法院無視詐團如果沒有帳戶來洗錢,就沒有詐騙的事實,自動幫犯罪者打折。先打折(幫助犯),再減價(自白),最後這單算「批發價(想像競合)」,只判3個月,不用賠償任何人,被告只要給國家9萬元,完全不怕被關。

吳宗憲說,當司法用9萬元的代價,輕放了造成11人受害、甚至間接導致社會悲劇的幫兇,「這已經不是仁慈,這是殘忍。這是在告訴所有潛在的犯罪者:衝吧!風險很低,CP值超級高。」這就是為什麼男大生走投無路,而詐騙集團卻在開香檳慶祝。因為我們的司法,正在替他們撐腰。

他表示,法務部、司法院應該在詐欺洗錢案件中,落實《刑法》第57條第9款「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把「被害人人數」、「金流規模」、「通緝紀錄」、「是否賠償」寫進更具體的審酌標準。畢竟打詐不能只靠警察在第一線拼命,司法若還用「小案心態」處理詐騙鏈,下一個悲劇,只會更快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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