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立法委員陳玉珍領銜提案修改立法委員「國會公費助理」的制度,被視為是為了「詐領助理費」的貪污行為「除罪化」。這項提案已引起國民黨籍立委助理的反彈,而民進黨立委則以揶揄的態度「看好戲」。事實上,這項提案猶如一夕回到未建立國會公費助理制度的三十多年前,既無助於立委行使職權品質的提升,更還開了當年國會制度改革的大倒車。
公費助理制度是為提升立法和問政品質
筆者曾適用過初建立不久時的公費助理制度,深知當時建立此制度的首要目的,正是為使立委得到政府預算支給的經費,能夠確實用在聘用專職助理的身上,進而提升立委問政和立法的品質。相對於公費助理而言,由於薪資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其帳戶,法律上其係與立法院具有雇主和勞工的關係,儘管仍不乏有助理領到薪水後要「退還」若干金額給立委,但已大為增進與保障了絕大多數助理的權益。
陳玉珍領銜提案的要旨,是把原用在公費助理薪資等的經費全進立委的帳戶,至於要怎麼用就由立委「統籌運用」,甚至也不需要另外檢據核銷相關的支出。因此,該提案將立委「得置公費八人至十四人」的現行規定刪除,就表示立委聘的助理人數少或甚至不聘,多出的經費就可歸為立委所有。所以,即有反對此提案的資深國會助理認為,這項修法是立委的「自肥」。
不僅如此,政府經費若由立委不必檢據核銷的統籌運用,固然在法制上並非不可行,但卻很可能會使受聘的助理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難保不會發生薪資、保險和退休等勞工權益未受保障等問題。三十多年前所以建立了現行的公費助理制度,也正是以解決此一問題為主要的著眼點。
也有立委認為,助理經費若全由立委統籌運用,可使聘用助理另採兼職或時薪制等多元的方式。然而,建立公費助理制度的另一個重要目的,就是以政府經費支給立委聘用全職而專業的助理,進而讓公費助理能夠輔助立委提升立法和問政的品質。因此,立委即使仍有需要聘用兼職或時薪制的助理,但這就應歸於個別委員的需要,不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應除《貪污治罪條例》回歸刑法
國民黨立委為了「除罪化」而要改變國會公費助理制度,這裡的「罪」主要是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的罪責。該條例於民國52年制定公布時的名稱為《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一條明定「戡亂時期,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表明了此為戡亂時期的刑法「特別法」。然而,該條例在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後仍未廢止,只把第一條「戡亂時期」的文字刪除。
照理說,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貪污」行為的法定構成要件和罪責,即應回歸刑法中的規定。更重要者是,即使立委被認定屬刑法第10條第2條所稱之「公務員」,但卻非《貪污治罪條例》第1條「澄清吏治」中的「官吏」。憲法第75條明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若把立委當成「官吏」來法辦,豈不有高度違憲之疑義?
立委為了詐領助理費等使用經費的「除罪化」,把刀亂砍向了公費國會助理制度,其實是錯認了問題的根源,改革方法當然也就偏離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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