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防制條例》初審通過院版 詐騙千萬最高關12年、罰金3億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院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最大亮點是修正第43條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院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最大亮點是修正第43條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17日)審查並通過院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最大亮點是修正43條高額財產損害加重詐欺罪之要件及加重刑罰,新增詐騙100萬元關3年至10年、罰金最高3000萬元;詐騙1000萬元關5年至12年、罰金最高3億元。

根據院版提案條文第43條,初審條文明定,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修正條文第7條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於必要範圍內提供疑似詐欺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予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以利其執行業務時,得據以對客戶關懷、勸導或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到場。修正條文第8條強化金融機構與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進行同業或跨業間之照會及合作。修正條文第9條增訂司法警察機關得主動通知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將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存款帳戶、電子支付帳戶、信用卡或虛擬資產帳號列為警示,並暫停全部交易功能。

修正條文第42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修正條文第46條及第47條,修正詐欺犯罪後自首、於偵查與歷次審判中自白及協助溯源追查等相關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要件修正條文第50條,增訂法院量刑時應注意詐欺犯罪行為人犯罪後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之情形,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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