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撥補入法」三讀通過 勞保不怕破產了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30日主持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將政府撥補法制化,明定若遇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圖/中央社
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30日主持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勞保條例,將政府撥補法制化,明定若遇當年度保費收入少於支出情形,中央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圖/中央社

立法院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6條、第69條修正案,勞動部長洪申翰感謝立委及各界對勞保制度的支持。此次修法是為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確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權益,將「政府撥補及最後支付責任入法」,以展現政府確保勞工保險制度穩健運作的決心與承諾。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保條例修正重點包括,第一,強化勞保紓困貸款者權益及確保基金債權。修正條文定明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得開立專戶,供存入貸款本金之用,專戶內的存款,不會被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

另基於公益性及社會保險著重繳納保險費及請領保險給付間之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現行《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5條,定有保險費及滯納金不適用債務免責等規定。

為與相關社會保險作法一致,此次也定明勞工保險的保險費及滯納金排除其他法律有關債務免責及消滅時效等規定,以確保勞工保險基金之債權,保險制度穩健發展。

第二,明確政府每年撥補勞工保險基金之依據。勞動部說明,考量政府撥補有助於協助穩定勞工保險基金流量,且現行國內相關特種基金之來源,除政府預算外,也有其他收入來源。

此次修法定明「政府撥補之金額」與「其他財源挹注及相關收入」為勞工保險基金來源,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政府財政及勞工保險財務狀況,每年編列預算撥補勞工保險基金,及如遇有當年度保費收入不足支應保險給付支出時,政府應有適當經費撥入或補助。

最後,此次修法讓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入法及納入定期檢討財務機制。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我國重要社會安全制度,為確保該制度穩健運作,及避免突發性之財務危機,此次修法定明勞工保險財務,由中央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並納入至少每3年定期檢討保險財務之機制,以保障勞工老年基本之經濟生活安全。

國民黨立委廖偉翔表示,勞保撥補制度早在2012年就已經提出,卻一直遲至今年歲末才總算入法。但他也指出,撥補入法只是最起碼的制度修補,仍未解決勞保財務黑洞的結構性問題。

民眾黨立委林國成表示,民眾黨重視勞工權益,因此將《勞保條例》66條、69條修法列為本屆立院黨團優先法案,因為勞保經營不善是政府責任,政府不能把虧空財務黑洞推給1100多萬名勞工。

林國成指出,《勞保條例》66條、69條修法都是民眾黨率先提出,行政院、勞動部拖拖拉拉,直到最後才趕快跟進,民進黨團的12組提案也是最後關頭才匆匆忙忙送入;但民眾黨樂觀其成,《勞保條例》66條、69條的最終給付責任終於在今日三讀通過,希望修法能做為勞工的2026新年賀禮,民眾黨會永遠和勞工站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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