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障權法》修法 身障者生活狀況調查週期減至4年

《身障權法》修法將身障者生活狀況調查週期減至4年。圖為1月7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身障權法》修正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身障權法》修法將身障者生活狀況調查週期減至4年。圖為1月7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逐條審查《身障權法》修正草案。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時隔18年首次迎來修正。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天(21日)繼續審議《身障權法》修正草案,確認將各級政府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狀況、醫療保健等需求評估及服務的調查研究週期,從原條文的5年縮短為4年,並納入支持人力、長期照顧、經濟安全、輔具使用及服務等項目。

依據《身障權法》第11條,原條文規範各級政府至少每5年要舉辦一次身心障礙者的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與服務調查研究。值得一提的是現行老人狀況調查也是每5年一次。

由於有多位立委的版本希望將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調查辦理週期縮短至3年或4年,以提升資料時效性,並做為政府研擬相關社會福利政策的依據,並擴大納入經濟狀況、休閒育樂、人力支持、輔助科技等面向。對此,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認為,兒少生活狀況調查週期是4年,目前有AI、行動裝置等新科技輔助,調查方法也可以改變,衛福部不須被紙本形式限制,應與時俱進,將科技運用於服務過程。

衛福部則指出,每5年調查一次,較能完整呈現身心障礙者調查期間的改變,且此類中大型調查執行前,通常需要1年半研擬內容、1年正式調查、半年才能完成調查結果。若是將辦理週期縮短至3年,會造成行政負荷很大壓力。

經討論,《身障權法》第11條以「各級政府應至少每4年舉辦各障別、各障礙程度、原住民身份之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就業與訓練、交通、福利、支持人力、長期照顧、經濟安全、休閒育樂、輔具使用及服務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等內容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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