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紹庭涉貪助理費上千萬元  二審獲緩刑 年底參選資格不變

 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圖)涉貪,二審獲緩刑。圖/取自黃紹庭臉書
高雄市議員黃紹庭(圖)涉貪,二審獲緩刑。圖/取自黃紹庭臉書

國民黨高雄市議員黃紹庭涉詐助理費案,檢警查出他自2014年起擔任3屆議員期間共詐領1455萬餘元,一審遭依貪污等罪判2年,緩刑5年。高雄高分院今(27日)維持原刑度,可上訴。黃紹庭表示,尊重司法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日上午宣判,維持一審有期徒刑2年刑度,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另向公庫繳交金額從一審新台幣150萬元增加為200萬元,並須接受法治教育7場次。對於黃紹庭的二審判決,國民黨高雄市黨部回應,尊重司法判決,後續依黨內相關規定辦理。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紹庭自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高雄市議會第2、3、4屆議員期間,透過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方式,向高雄市議會詐領助理補助費。

此案偵辦期間,曾經傳出黃紹庭恰巧去廈門,但他後來回台灣接受審判。他當時強調自己並非畏罪潛逃,並配合檢警的調查。

檢警調查,黃紹庭除了用人頭請領助理費之外,還涉嫌以低薪高報方式詐領公帑,甚至按月匯款給妻子名下的銀行帳戶。但黃紹庭的太太長年與小孩在美國生活,也不是議會助理,檢方因此認為他涉詐領助理費。且黃紹庭還以詐取的助理費支付服務處水電費用,並指示服務處周姓副主任提領相關款項,企圖製造金流斷點。

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後,黃紹庭等14人罪證明確,並分別適用相關減刑規定。考量黃紹庭為增加服務處辦公室可運用零用金,利用職務之便,長期指示同案被告,以申報人頭助理及低薪高報等手法詐領助理補助費。

且黃紹庭犯後坦承犯行、主動繳回犯罪所得等量刑因素,依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褫奪公權3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且應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向公庫支付150萬元。

對於黃紹庭未來能否再參選高雄市議員,由於全案尚未定讞,目前,黃紹庭仍保有議員職權,且具備今(2026)年底議員選舉的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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