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公務人員考績法制的虛與實

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提案,實與過去銓敘部多年研議的構想相差不遠。圖/取自銓敘部臉書
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提案,實與過去銓敘部多年研議的構想相差不遠。圖/取自銓敘部臉書

高誓男/法學博士、中華民國公教軍警消聯合總會副總會長
 
1月中旬,行政院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上傳一項建議修正《公務人員考績法》的提案,很快地在1月底就通過附議門檻,成為主管機關必須回應處理的提案。該案主要建議,刪除目前考績等第甲等的比例配額限制,增加甲等以上的多層級優良考績制度,以及對未列甲等以上者,主管須提出具體事證與輔導改善措施等。此一議題,最近在立法院受到關注,主管機關銓敘部正式回應將積極修法;吾人認為,公務人員考績法制長久受到批評,銓敘部也曾多次研議,此刻正是檢討改進的契機。

公務人員考績法建議修正案的重點如下:
1. 刪除考績等第的比例配額限制,使考績評定回歸實際績效與工作表現。
2. 於法律中明定「受考人無重大違失且能完成職務者,原則應列甲等以上」,以稱職為基準,回復考績基本功能。
3. 引入甲上、優等、特優等多層級優良考績制度,作為獎勵卓越表現與重大貢獻的工具,避免考績扁平化。
4. 增訂規定,對於未列甲等以上者,主管須提出具體事證與書面說明,並載明輔導或改善措施,使管理責任回歸制度本位。
5. 升等與俸級制度原則維持不變,僅就新增等第的認列方式予以明確化,以確保制度穩定與公平。
 
公務人員考績法檢討的虛像
 
然而,以上修正重點,實與過去銓敘部多年研議的構想相差不遠,主要即針對目前公務人員考績制度的問題加以改進。長久以來,公務人員考績法制所以受到批評,主要問題在於兩方面:一是實務上硬性規定甲等比例,背離考績法「綜覈名實、信賞必罰」的宗旨;另一則是制度上缺乏明確的「獎優汰劣」措施。結果造成實務上乙等者都落到年輕資淺或主管厭惡人員的頭上,而乙等與甲等的差異僅考績獎金差距半個月,照樣可以調升薪階,缺乏激勵作用;因此制度上就無法對於表現特別優秀突出者,給予更佳的績效獎勵,而對於少數「大過不犯,小過不斷」或消極「躺著幹」的人,只要不觸及考績丁等或記二大過免職的重大過失紅線,也絕少會被打丙等考績,依然可以尸位素餐混日子,無法將之淘汰。

日前,考試院及銓敘部在立法院接受質詢時,考試院已表示,將回應前揭建議積極修法;銓敘部施能傑部長明確指出,未來構想是重訂《考績法》,等第不再有甲乙丙丁,而是簡化為「未達良好」、「良好」、「優秀」,不會設定比例,且會明訂未達良好與特優的行為標準;尤其對於「未達良好」者一定要附理由,且主管平常考核就要預先示警、溝通,不希望隨便開除。基此,以上主管機關的修法構想,實與長久研議結果,及前揭建議意見大致相符。但制度面的修正,固然對於甲等考績限制與獎優措施的部分問題有所助益,實務上能夠落實執行恐怕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獎優不只給予獎金,應與快速陞遷結合才務實
 
日前有民間公務團體針對銓敘部修法構想提出批評,認為考績等第應聚焦「慰勞」本質,簡化為二級,獎優部分改以專案獎勵、汰劣改以即時啟動,紀律與操守分離,純化績效考核功能等。這些制度面的建議固有見地,但對於獎優汰劣過於著重績效獎金,獎優措施似仍有不足,如納入優秀者快速升遷管道;而對於汰劣措施,如何避免偏見或妥適淘汰亦未著墨。

現行考績法制的議題,在制度面討論已久,主管機關及公務團體與人士提出的建議大同小異,大都能切中重點,如再經過集思廣益地討論,應能獲得共識的修法結果;然而,吾人前面提出,真正的問題是在實務面。長久以來,由於考績法制缺乏明確的「獎優汰劣」措施,造成公務體系吃「大鍋飯」、「少做少錯」,因循苟且風氣興盛,主管在制度限制下,考績輪流打,無法產生激勵作用;更甚者,有主觀恣意、製造派系現象,考績更成為打擊異己的工具;這種現象在近幾年,因為單一政黨執政過久,不僅對於公務人員不友善,不當改革,且經常流於意識形態用人,或逢迎聽命者快速得到拔擢陞遷;壓榨公務勞力、不當管理成風,以致前些年「公務霸凌」嚴重,公務體系因多重打擊,形成年輕人不再報考進入公務部門,進入者又離職比率升高的「大逃亡」現象,陷入「國安危機」的境地。這些公務體系崩壞情形,最近也在新聞與論引起熱議。

總之,吾人在此討論公務人員考績法制,此一在公部門占有絕對重要性,且受到關注已久的議題,的確正是契機,但是我們絕不能忽視在公務體系,真實存在的組織文化的實務沉痾,以及政府近幾年來對於公務人員不友善,所造成的負面影響。如果這些實務結構的問題沒有改善解決,形式制度的修正恐怕是效果有限。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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