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案宣判】北院裁判理由曝光 以這些理由判他17年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遭判處17年。圖/記者洪子苓攝
民眾黨創黨主席柯文哲遭判處17年。圖/記者洪子苓攝

台北地方法院針對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涉嫌京華城容積率圖利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及眾望基金會背信案,於今(26日)下午正式宣判。全案共11名被告,除吳順民、張志澄獲判無罪外,其餘9名被告均遭判處1年至17年不等之重刑。其中,柯文哲因收賄、侵占及背信等四項罪名,一審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柯文哲在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及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等案中具備明確違法事實,判處合併應執行刑17年。宣判結束後,北院隨即召開強制處分庭,針對各被告之保釋金做出更裁,柯文哲的部分維持原7000萬元保釋金;北院也裁定,沈慶京於原1億保金與2億保證書外,需加保3000萬元。應曉薇於原3500萬保金外,需加保3000萬元,而李文宗則不須再配戴電子腳鐐。

根據北院新聞稿,北院指出,法院對柯文哲的刑期裁定主要基於以下四大犯罪事實,北院認定柯文哲於109年收受沈慶京透過威京集團7名員工,以「政治獻金」名義交付之210萬元賄款,因此宣布柯文哲犯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3年。

北院亦認定,柯文哲侵占包含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以及與李文宗、李文娟共同透過木可公司侵占競選專戶款項共6134萬餘元。背信罪的部分,北院認定柯文哲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827萬餘元,支付個人競總員工薪資。

值得關注的是,檢方先前指控柯文哲收受1500萬元賄款部分,法院認為除了Excel檔案內的記載屬「審判外陳述」外,缺乏其他補強證據,故無法認定該部分之犯罪事實。

應曉薇、沈慶京遭判重刑 揭露五千萬金流與洗錢斷點

同案核心被告亦面臨法律嚴裁;北院宣判,應曉薇執行15年6月,因法院認定其收受沈慶京透過協會、捐款等名義交付之賄款共計5250萬元,犯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14年,另因提現繳納卡費、償還貸款製造金流斷點,犯洗錢罪,判處3年,合併執行15年6個月。

法院認定沈慶京為回復京華城樓地板面積,在行政訴訟敗訴且不符都更條件下,行賄柯文哲及應曉薇二人,並以無法律依據之方式取得20%容積獎勵,共同圖利京華城,判處有期徒刑10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

由於一審判決刑期遠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10年門檻,若本案未能在後續上訴中翻盤,柯文哲將正式失去參與2028年總統大選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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