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近期外界關注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規定,農業部防檢署今天(20日)表示,過去美國產馬鈴薯無論鮮食或做加工用,進口時都適用〈食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由於加工用與鮮食用馬鈴薯進口後流向不同,台美雙方經過基於科學原則的多次討論,同意參考日本做法,針對加工馬鈴薯另訂檢疫條件,輸入後若發現有發霉、發芽情況,都必須整顆棄置處理、不得加工,以確保國人食品安全。
此前衛福部長石崇良於15日列席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備詢,會前受訪表示「美國馬鈴薯發芽或腐爛也可進口」說法是斷章取義,輸入前應符合檢疫證明、施用發芽抑制劑,加上邊境、加工場所等把關,並非未經篩選就能進口。
防檢署指出,今年2月公告實施之〈美國產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檢疫條件〉,除維持不得罹染8種病蟲害的規定不變外,另針對加工馬鈴薯新增要求美方強化輸出前發芽抑制劑施用程序,以及輸出檢疫須確認無發芽及無土壤等規定。至於食品安全管理方面,加工用馬鈴薯茄鹼含量須符合不超過200ppm規定,標準與國內供加工用馬鈴薯一致,以維持一致之食安要求。
防檢署表示,美國加工用馬鈴薯輸入時,若發現有發芽、腐爛或發霉情形,將通知衛福部食藥署,依照標準作業程序直接送往指定加工廠,貨櫃一到加工廠,有發芽、腐爛或發霉的馬鈴薯都必須整顆棄置銷燬,透過邊境查驗與加工廠選別監管的雙重機制,為國內農業環境安全及國人食安嚴格把關。
防檢署進一步說明,國際間亦採取類似風險管理作法。例如日本針對美國加工用馬鈴薯進口,檢疫除要求不得罹染特定病蟲害及附帶土壤外,亦要求施用發芽抑制劑;食品衛生方面,則須符合龍葵鹼及農藥殘留標準。即使通過邊境查驗,產品進入日本指定加工廠後,如於選別過程中發現芽體長度超過0.5公分,仍須將該顆馬鈴薯分離,不得進入加工產線。
防檢署強調,我國相關機關將強化合作機制,從輸出前管理、邊境查驗到加工端監管層層把關,確保進口馬鈴薯符合檢疫及食品安全規範,維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與國人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