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年前抗戰時期舊制走入歷史!立法院修正《娛樂稅法》三讀通過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終結這個1942年抗戰時期的不合時宜「禁奢」法令,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未來都免娛樂稅。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終結這個1942年抗戰時期的不合時宜「禁奢」法令,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未來都免娛樂稅。圖為立法院長韓國瑜。圖/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終結這個誕生於1942年抗戰時期的不合時宜「禁奢」法令,包括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未來都免娛樂稅。

現行《娛樂稅法》前身是1942年抗戰期間,政府為充實國庫、提倡戰時儉約生活風氣所提出的特別稅,當時針對電影、職業性歌唱、戲劇、舞蹈及音樂演奏等奢侈娛樂行為課稅,各縣市依業別不同,課徵1%至25%稅率。不過隨時代變遷,當年被視為「奢侈」的活動,如今已成民眾日常,各界質疑娛樂稅不合時宜,數十年來聲浪不斷。

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等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需課徵娛樂稅。電影課徵娛樂稅最高不得超過60%,演唱會不得超過30%,各項競技比賽不得超過10%、高爾夫球場20%、舞廳100%、其他50%等。

今日三讀通過條文,刪除電影、藝文表演及競技活動等課徵項目,保留舞廳、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者,且增訂可由地方政府是產業發展、財政狀況,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停徵娛樂稅項目。此外,三讀條文調降舞廳、舞場娛樂稅最高不得超過50%、其他提供娛樂設施者降至25%,維持高爾夫球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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