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花專論】從「老鼠屎」案談學習自由的憲法界線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某私立大學法律系課堂發生的「老鼠屎」事件。圖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圖/中央社
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某私立大學法律系課堂發生的「老鼠屎」事件。圖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圖/中央社

張祐齊/銘傳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
 
近日,台中某私立大學法律系課堂發生的「老鼠屎」事件,引發社會討論。依媒體報導,法律系李姓教授在刑事訴訟法課堂中,因學生未攜帶指定教科書,在教室內以「老鼠屎」等語批評學生,學生認為人格受辱,提告公然侮辱;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該言論雖尖酸刻薄,但係針對學生未依要求攜帶教材及學習態度所為評論,難認具有公然侮辱罪所要求的實質惡意,判教授無罪。

這起事件容易被簡化成兩種說法:一種說法是「老師只是嚴格,學生太玻璃心」;另一種說法則是「老師羞辱學生,大學課堂仍有威權陰影」。但若只停留在情緒對立,反而錯過了更重要的憲法問題:大學生在大學課堂裡,到底享有什麼樣的學習自由?

所謂學習自由,並不是學生想不帶書就不帶書,想不聽課就不聽課,更不是拒絕一切課堂規範的自由。學習自由的核心,應是學生作為成熟的學習主體,有權在大學教育中形成自己的知識路徑、閱讀方法、問題意識與批判能力。大學不是只訓練服從的場所,而是培養判斷力的場域。學生不是知識容器,也不是課堂命令的單純執行者,而是參與知識形成的主體。
 
憲法保障講學自由包括學生的學習自由
 
憲法上的依據並不陌生。司法院釋字第380號明確指出,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的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而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也屬於大學自治的重要事項。 釋字第563號也指出,大學自治為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大學對教學、研究與學習等學術事項,包括課程設計、學力評鑑、考試規則與畢業條件,享有自治權。

因此,學習自由不是教育法上的裝飾性口號,而是大學自治與學術自由的一部分。大學自治不是只有保護學校或教師,也不是只保障教師可以自由授課;它同時應保障學生能在大學制度中自由學習、自由思考、自由形成專業判斷。

從這個角度看,本案的關鍵不在於「學生是否可以完全不遵守教師指定教材」,而在於教師要求學生攜帶指定教科書,是否屬於合理課堂規範?學生若採用其他資料或學習方式,是否仍有被理解、被討論的空間?當教師認為學生沒有遵守課堂要求時,可以如何糾正,而不至於把學生的人格貶抑為教學管理的工具?

法律教育尤其值得反省這一點。法學不是背誦條文而已,也不是只接受單一權威教材。法學教育的核心,在於訓練學生閱讀法條、判決、學說、實務見解,並在不同觀點之間建立判斷。教師指定一本主要教材,當然有其教學專業與課程安排上的合理性;但學生閱讀其他教材、補充資料、判決或學說文章,也不必然就是錯誤的學習態度。真正的大學課堂,應該允許學生在合理課程要求之內,發展不同的學習方法。

不過,學習自由也不是沒有邊界。大學課堂畢竟不是個人自習室,而是共同學習的空間。若教師已在課程大綱或課堂中明確要求攜帶指定教材,且該教材與課堂討論、案例分析或條文操作有直接關聯,學生仍應尊重這項合理要求。學生可以質疑教材選擇,可以提出不同學習策略,也可以主張其他資料更適合自己;但若完全不理會課堂基本規範,又要求教師不得管理,這並不是學習自由,而是把自由誤解為無義務。

真正困難的是當學生未遵守教師要求時,教師可以用什麼方式回應?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判決無罪,只代表該言論尚未達到刑罰處罰的程度,並不表示這就是理想的教育語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指出,公然侮辱罪必須依個案表意脈絡判斷,表意人是否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且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並須權衡名譽權與言論自由。刑法作為最後手段,不宜輕易進入教室;但刑法不處罰,不代表教育現場不需要自我檢討。
 
教師對課堂管理可以嚴格 但不應羞辱
 
課堂管理可以嚴格,但不應羞辱。教師可以說:「未攜帶指定教材會影響課堂討論」,也可以說:「這樣的準備不足,不符合本課程要求。」這是對學習行為的評價。但若用帶有人格貶抑色彩的詞語指稱學生,就容易使課堂管理從「行為糾正」滑向「人格標籤」。對大學生而言,學習自由不是免於批評的自由,但至少應包括不被羞辱、不被標籤、不因一次學習方式不同而被排除於學習共同體之外的自由。
大學教育的目的,不是讓學生永遠順從教師,而是讓學生有能力成為獨立判斷的人。若課堂只允許一種教材、一種答案、一種學習方式,學生即使通過考試,也未必真正受到大學教育。反過來說,若學生把學習自由理解為完全不接受課堂要求,也同樣無法形成負責任的學術態度。學習自由的成熟樣貌,是學生能在課程規範中提出理由、表達不同看法,並承擔自己學習選擇的結果。

因此,本案給大學的啟示,不是「老師以後都不能罵學生」,也不是「學生以後都不能挑戰老師」,而是大學應建立更清楚的學習自由界線。

第一,課堂要求應明確化。教師若要求學生攜帶指定教材、完成課前閱讀或使用特定版本資料,應在課程大綱或課堂規則中事先說明。規範越清楚,衝突越不容易被情緒化。

第二,學生應有說明與辯證空間。若學生使用其他教材或學習資料,教師可以要求學生說明理由,並判斷是否影響課堂參與,而不是直接將其視為態度不佳。大學課堂應鼓勵理由,而不是只要求服從。

第三,教師管理應聚焦行為,不應貶抑人格。批評學生沒有準備、未遵守課堂規範,與把學生形容成破壞整體秩序的人,兩者在教育效果上截然不同。前者仍是教學,後者可能成為羞辱。

第四,學校應建立可信任的申訴與溝通機制。若學生認為教師管理方式不當,不應只剩下刑事告訴這條路。成熟的大學自治,應讓課堂爭議能透過系所、院級、校級程序被妥善處理,而不是等到法院介入後,才由刑事判決決定誰輸誰贏。
 
大學的學習自由屬大學自治 不宜動輒訴諸刑法
 
大學自治的價值,不在於讓教師成為教室裡不受挑戰的權威,也不在於讓學生得以拒絕所有課堂要求。大學自治真正要保護的,是一個能夠自由教學、自由學習、自由辯證的學術共同體。教學自由與學習自由並非敵人;教師有教的自由,學生也有學的自由,而兩者都必須在尊重人格與追求知識的前提下運作。

「老鼠屎」案最值得留下的問題,不是這句話有沒有犯罪,而是我們希望大學培養什麼樣的學生。如果我們期待學生未來能獨立思考、勇於發問、能在不同觀點中形成判斷,那麼大學課堂就不能只要求服從,也不能把羞辱當成教育。學習自由不是學生逃避規範的藉口,而是大學教育之所以不同於訓練、管理與管教的根本理由。大學生當然要對自己的學習負責;但大學也應讓學生在被要求之前,先被當成一個有尊嚴、有思考能力的學習主體。

※以上言論不代表梅花媒體集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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